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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大宪章》诞生于1215年,是英国宪政民主发展的产物。贵族会议是其产生的民主基础。“诺曼征服”以前,英国的贵族会议被称作贤人会议,它在税收、立法、选举国王等重要问题上拥有较大权力,有力地限制了王权。“诺曼征服”以后,贵族大会议取代了贤人会议。由于王权不断侵犯贵族的传统权利,贵族遂在大会议上掀起维权斗争。这一斗争在约翰王时期达到了顶点,最终引发了世俗贵族与国王的兵戎相见。经过教会贵族的调解,约翰王在贵族大会议上接受并颁布了《自由大宪章》。 自然权利观念和王权理论是《自由大宪章》的理论基础。自然权利观念产生于十二世纪,其标志是拉丁短语ius naturale具有自然权利的含义,即自然权利话语的产生。坎特伯雷大主教兰顿深谙自然权利观念,他将其贯穿于《自由大宪章》全文之中,从而将其制定为一部捍卫国民自然权利的进步文献。在十二世纪的西欧,王权理论主要包括“双剑论”和“日月说”,其主旨就在于论证教权高于王权,国王应服从教皇。在其影响下,教皇英诺森三世压倒约翰王,迫使其称臣纳贡。更重要的是,兰顿得以赴英就任坎特伯雷大主教,为其执笔《自由大宪章》铺平了道路。 《自由大宪章》作为英国宪政民主发展的产物,也体现在其内容上。因为它对国民权利做出了较为完整的构架。首先是人身权利,它规定:自由人未经正当程序审判,皆不得被逮捕或遭受其它迫害。这就为国民提供了强有力的人身保障。其次是财产权利,《自由大宪章》充分限制了国王滥用封君权力掠夺封臣财产的行为,并保护了国民的动产所有权。再次是税收权利,其第十四条款规定:国王如欲开征新税,须召开大会议以取得国民一致同意。这促成了议会的形成。经过长期斗争,议会取得了完整的税收权利。最后是参政权利,同样依据第十四条款的规定,骑士和市民取得了出席大会议的权利。几经反复,骑士和市民代表出席议会的权利被巩固下来。他们在十四世纪组成了议会下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