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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公司的股东是公司赖以存在的基础,在现代公司制度最大限度地实现了股东的所有权与公司的经营权相分离的情况下,股东权利的保护是所有公司法律制度所追求的一致目标。而在股份公司股份分配不均,股东分为大、小两种不同的性质的时候,对股东权利的保护愈发趋于复杂,有人说,股份公司的大股东利益取向与小股东利益的背离问题与股份公司本身一样古老。这样,如何在公司法律制度中遵循股东平等的原则,最大限度地补救因持股份额的不均而造成的大、小股东的差别,消除公司可能对小股东的歧视,保护广大小股东的权利,又成为公司法律所必须追求的另一目标。同时,法律制度也不能变成阻碍经济发展的桎梏,公司收购是公司运作的一种方式,其积极作用已为许多经济学家所论证,我们的公司收购法律制度也应该肯定公司收购的积极作用。然而,在公司收购对经济有巨大促进作用的同时,也隐藏着许多破坏作用,其中, 最突出的莫过于对投资者(股东)利益的潜在威胁,尤其是对在公司收购中经常处于弱者地位,无法保护自己的小股东利益的侵犯,更是引起了世界各国的重视。所以,对其进行规范一样刻不容缓。 可以说,对股东的保护,尤其是对小股东的保护是公司收购立法的出发点,而公司收购立法是从两方面着手来保护股东利益的。即,第一,保证目标公司股东在公司收购的证券交易中有充足的时间和信息作出明智的判断;第二,保证目标公司的大股东与小股东在公司收购中待遇平等。笔者本文也是立足于这两个方面阐明公司收购中的小股东保护这一问题。 一.小股东保护的法理基础 力求消除资本多数决原对小股东造成的歧视为宗旨的股东平等原则和民法的基本准则,诚实信用原则是公司法律制度中对小股东予以保护的法律基础。 股东平等原则在小股东的保护,消除资本多数决原则对大股东权力造成的影响,预防和救济资本多数决之滥用上有着重要的功能和作用,世界各国的公司法均承认这一原则。 公司法作为民法的特别法,理应遵循民法的一般法律原则。而诚实信用原则正是民法之基本原则。随着社会和法律的不断发展,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范围逐步扩大,不仅适用于契约的订立、履行和解释,而且最终扩及于一切权利的行使和一切义务的履行。 二.公司收购中,大股东滥用权利对小股东利益的损害 公司并购和资产重组是证券市场的重要功能,是证券市场效率的体现。但是,在我国,公司并购与重组这种正常的市场行为在相当多的时候被扭曲了,被少数上市公司或与上市公司有紧密利益关系的人作为操纵市场的手段和题材,成为他们误导小股东的诱饵。他们要么采取股份转让买卖中的不等价交换,要么采取重组过程中的虚买虚卖等违规行为,扰乱市场秩序,侵害广大小股东的利益。另外,缺乏监督的经营者擅自进行的反收购行为也极有可能在最大限度保护了经营者利益的同时损害股东,特别是小股东的利益。 三. 我国公司收购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及其局限性 我国《证券法》第四章是上市公司收购的专门规定, 其中有许多保护公司收购中的股 尔利益,规范公司收购行为的规定,如公刁收购中的特别的信息公开制度,以及强制要约制度等。然而。仅这些规定是远远不足以保护小股东的利益的;史何况这些制度的规定本芳也存在一些局限。 四 应该建立系统完善的小股东综合保护机制 在公司收购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小股东的保护,各国都有一些各自成功的经验,笔吉借鉴了一些国家的规定,试图为我国的小股上保护摇旗呐喊。 价格平等原则和最高价原则首先桂对利川公司收购在_二级南场上进行炒作的投机者的约来,对我国投机性极强的“初级阶段”的证券市场有极大的现实意义。而美国的人股尔信托义务原理是一项弹性法律条款,在充分认识到其公正性的同时,必须注意的迁在找国证券市场发展不够规范,持法人员素质不够高的现实借况下,应对这一原则待谨慎态度。为厂规范经营者的经营管理;避免董事在迫求口己利益时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对经营者的监督也是保护小股东利益的重耍一环,由此,有学者提出建士独士非持行董事制度不失为一个良策。最后,笔者注意到,小股东的诉讼权利也是其实体权利的重要保障,建)小股东氏事赔偿制度应是合于法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