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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6年德国人研制出第一辆机动车。从此,机动车给人类带来了前所未有的便利。但是,由于机动车的使用、维护和管理所带来的道路交通事故也总困扰人类的社会生活,威胁人们的生命与财产安全。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是侵权行为法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欧美及日本都制定了专门的机动车损害赔偿保障方面的法律。这些法律都是在伴随着经济的高速增长、在机动车造成人身伤亡事故不断增加的情况下,为及时有效地救济受害者而制定的。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诉至法院的损害赔偿案件,近些年都呈逐年上升趋势,这就对机动车损害赔偿制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是在机动车损害赔偿方面,我国长期以来没有统一的立法,主要以行政手段来处理机动车交通事故问题。这种状况不利于防范和处理机动车交通事故,不利于受害者合法权益的保护。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争议颇多。本文拟以比较法的方法,借鉴国外的先进立法经验就该法规定的“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归责原则”、“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两个核心问题进行系统研究,旨在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制度。本文除前言和结语外,共分为四章。第一章为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概述,该章简要阐述了我国机动车与交通事故状况以及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含义与特征。第二章为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首先,剖析了我国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体系的诸多观点,认为在我国侵权行为法的立法和理论中,基本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其次,对世界各国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归责原则进行比较研究,并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归责原则作简要评析。最后,论述了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和责任保险制度的现状决定了应当对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根据不同的情况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机动车之间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第三章为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保险。首先,阐述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含义、法律起源、性质、特点及功能。其次,对世界各国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进行比较研究。最后,对我国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性质、保险公司责任归责原则及受害第三者的直接请求权进行评析。第四章为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该章阐述了过失相抵规则在司法实务中的运用及如何健全我国的机动车损害赔偿保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