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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基本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体系。多年来,党中央、国务院确立了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方针,作出了深化教育体制改革、推进教育发展的战略决策,在推动我国教育管理体制、办学体制、投入体制改革以及相关制度建设等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在管理体制方面,不仅仅是义务教育,我国教育各个阶段都迈开了改革创新的步伐。随着社会主义法制的不断完善和我国公民权利意识的不断增强,我国各级各类教育在持续协调快速发展的同时,我国学生教育行政诉讼案件从无到有逐步进入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学生教育行政诉讼的纠纷事项也因此出现多种类型,有处分、毕业学位证办法等传统类型,也有对升级、录取、教育行政合同、学生评价、救助补贴等新的教育行政诉讼纠纷类型。就目前而言,对于司法救济在教育领域能够走多远,司法审查的范围是只包括合法性审查,还是也包括合理性?是只对程序性事项进行审查,还是也可以对行为内容进行实质性审查?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这对学生权利的充分救济产生了一定的不利影响。我国现有学校与学生法律纠纷研究在充分关注司法的同时,主要是对某些具体法律问题的探讨,局限于个案分析。随着目前我国学生与学校争议数量的增加、争议类型的多样化,对其中争议焦点的类型化研究显得尤为重要。为此,本文试图对1995年至今的高校学生教育行政纠纷案例进行相关司法案例进行全面整理与分析,梳理其中的有关争议焦点。其中学生教育行政诉讼的主体资格问题,受案范围问题,正当法律程序问题和证据审查的特殊性问题,这些问题是学生教育行政诉讼中不可回避的问题。本文拟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论述。第一部分学生教育行政诉讼发展的理念变迁。本章开篇对“学校”、“学生”两个概念分不同教育阶段进行了界定,对“学生教育行政诉讼”和“法律争议问题”两个概念进行界定,对学生教育行政诉讼中的行为进行分阶段、类型化介绍。将学校与学生管理行为置于教育法制背景之下,拓宽权利救济对象范围,并以时间为主线通过各阶段学生教育行政诉讼争议焦点的变化,发掘其背后支撑的诉讼理念的变化,从而对我国近年来学生教育行政诉讼的发展状况有一个的完整的认识。接下来,着眼于我国学生教育行政诉讼现状,通过介绍由“特别权力关系”到“特别法律关系”理论在我国的发展,分阶段阐述我国学生教育行政诉讼理念发展的动态过程。最后,简述对学生教育行政诉讼相关案件焦点的类型化研究意义,紧紧围绕《行政诉讼法》第54条的相关规定,结合个案的特殊案情,将学生教育行政诉讼法律争议问题分为受案范围问题,法律适用问题,正当法律程序问题和证据特殊性四个部分,下面分章进行阐述。第二部分学生教育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透过学生教育行政诉讼的案例,笔者对各案例的争议焦点进行总结,主要是学校实施处分学生的行为;学校对学生毕业成绩的评定以及毕业证、学位证的颁发行为;学校对学生的评价行为;学校招生行为;教育行政合同;学校制定自治规则的行为。第三部分学生教育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对大学生教育行政诉讼案件的法律适用进行分析,依据大学生教育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分类,主要分析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学位证书纠纷案件中的法律适用和取消学籍案件中的法律适用。第四部分学生教育行政诉讼的正当法律程序。本部分承接第三部分学生教育行政诉讼中的管理行为法律适用,对正当程序的合法性进行探讨。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分析:违反程序问题是教育行政纠纷的常态;学生教育行政诉讼程序违法的形态分析。第五部分学生教育行政诉讼的证据特殊性。本部分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阐述:学生教育行政诉讼中的证据审查;教育行政诉讼主体的证据意识;以证据为重要败诉理由的相关案例评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