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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在我国法院积极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审判背景下,人民法院在处理民事纠纷案件时,首先考虑的是运用调解的方式来化解当事人双方之间的纠纷。事实上,在人民法院的积极努力下,很多案件最后都是以调解的方式结案。这一举措从正面来讲,有利于提高法院审判效率,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当事人的上诉率;但从负面来看,有些当事人假借法院调解,在结案后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拒不执行调解书的内容,“调解陷阱”现象大量存在。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现有措施并没有很好地解决该问题。本文拟对当前存在的调解书执行难的现状予以分析,通过对具体案例的不同结果的分析,来对当前普遍存在的当事人拒不执行法院调解书这一行为进行恰当的定罪,实施合理的处罚,达到以刑法的处罚措施保障法院民事调解书的效力,用刑法的威慑力来督促当事人及时履行义务。本文共由引言、正文和结论组成。引言中通过三个同样是扣不执行法院调解书但法院处理结果不同的案例来引出对下文的论述。正文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法院调解书执行困境的分析,通过对现行法律规定的不明确和保证调解书履行的措施不力引出对文章中三个案例的讨论;第二部分是实践中对罪与非罪问题的不同观点,目前,主要采用三种观点,一种观点是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论处,第二种观点是以妨害公务罪论处,第三种观点是不以犯罪论处。第三部分笔者通过对上述三种观点进行评析,认为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论处明显与罪刑法定原则不符;以妨害公务罪论处并不能很好的约束拒不执行法院调解书的行为,因为公务罪中行为主要是暴力、威胁等方法,不执行法院调解书则并不限于这种暴力性的行为;不以犯罪认定则又无法很好的保障债务的履行,将法院调解书与判决、裁定的效力区别对待。第四部分笔者基于对以上三种观点的分析,认为在刑法条文中应当设拒不执行法院司法文书罪,并就设立该罪的理论基础和实践依据进行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