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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学术性校生纠纷的定义为:高校与学生之间,需要依据专业学术知识进行判断的社会纠纷。当前高校普遍存在学术性校生纠纷,虽然总体数量较行政管理性校生纠纷少,但是仍然诞生了许多典型案例,如"刘燕文诉北京大学案"、"何小强诉华中科技大学案"等。这些案例的出现表明高校存在一定的权力滥用现象,侵犯了学生的正当权益。但是也不能就从该角度对片面的认为所有的校生纠纷皆是高校侵犯学生权益所引起的。校生纠纷是一个中性词,并不特指那些由于高校的过错而导致的校生纠纷,事实上也包含矛盾双方都可能存在一些过错,或者学生一方存在过错的情形。因此,研究学术性校生纠纷的主要目的在于化解校生纠纷,而非片面的对高校进行有罪推定。但是,由于高校作为优势方,加之当前高校制度存在一定的问题,高校行政化现象比较严重,侵犯学生权益的可能性较大;而学生方面由于"母校情结"等原因,难以想象会出现无缘无故与高校"纠缠不清"的情况,因此抑制高校权力滥用,保护学生权益上是重要研究目的之一。校生纠纷的解决途径主要有申诉、行政复议和司法诉讼三种途径。本文主要从司法诉讼的角度研究司法如何适当的介入学术纠纷并化解纠纷。至今为止,已有不少学者对学术性校生纠纷和校生纠纷的司法审查制度进行理论上的研究,以指导实践解决此类纠纷。有些学者从高校的法律地位入手,用"法律法规授权主体"理论和"公务法人"理论论证高校的行政主体地位,为后续的行政诉讼奠定基础;有些学者从司法审查的范围入手,论证司法能在多大范围上介入校生纠纷之中。当前学界的主流观点认为司法介入高校纠纷的范围是有限的,这是有司法的角色和高校自治的性质所决定的,一旦司法介入过广、过早,非但不利于纠纷的解决,反而容易引发其他问题,激化矛盾。因此,结合理论研究和法律的规定,司法介入的标准由二者组成:一是是否涉及学生利益,二是是否符合成熟性标准;有些学者从司法审查的强度入手,探讨适宜学术性纠纷的司法审查手段。学术性校生纠纷的性质应当属于行政纠纷,需要适用行政诉讼程序予以解决。学术性校生纠纷可以分为四类:论文评定类学术纠纷、考试类学术纠纷、学术不端类学术纠纷、教学管理类学术纠纷。这些不同类型的纠纷的具有不同的特点,需要不同类型的司法审查手段以做到"量体裁衣"般的司法审查,避免司法的不当干预。程序性审查方式是当前学界普遍认可的一种审查方式,其具有介入程度低、适用普遍的优点。但是也因为其审查强度较低,难以满足复杂的学术性纠纷司法审查的需求,因此需要需求新的审查方式。行政裁量纠纷与学术纠纷存在极大的相似性,他们都具有权力属性、一定的自治性和专业性,因此在审查方式上,法院也可以借鉴行政裁量的审查方式,将其运用到学术纠纷的审查之中。判断过程审查方式是一个重要的借鉴对象,其结合了程序性审查和实体性审查的优点,同时又克服了两者的弊端:既能够对学术纠纷的实体内容进行审查,又避免了直接对学术判断本身的审查。在尊重学术纠纷专业性的前提下,能够进行比较深入的审查,同时还保证了适用范围的广泛性,是一项极适合学术纠纷的审查方式。"明显不当"型的司法审查方式是兜底性的审查方式,也是一种干预程度较深的实体性审查方式。因此应当谨慎运用该审查方式:当学术纠纷存在实质性不公正时,又无法通过程序性审查或判断过程审查方式予以解决时,便运用该审查方法,主要运用于考试类学术纠纷和学术不端类学术纠纷中,另外两类学术纠纷的审查应当慎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