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不动产可以成为夺取罪的犯罪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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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文中,作者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夺取罪是一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和平或者非和平手段改变财物占有关系的财产犯罪。在中国刑法的视野中,夺取罪包括:盗窃罪、抢劫罪、抢夺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携带凶器抢夺型)抢劫罪、转化型抢劫罪和聚众哄抢罪。此类夺取罪的犯罪对象不仅可以是动产,还可以是不动产。本文分为五章。在第一章中,作者简要地介绍有关财产犯罪分类、夺取罪的定义和不动产的定义。在第二章中,作者概述了有关不动产夺取罪的立法例和学说。在第三章中,作者重点阐述了不动产可以成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提出:不能以“法无明文规定”否定(不动产)盗窃罪的成立,不动产变更登记与否和不动产能否被盗窃没有必然联系,传统的不动产目前也具有可移动性,不动产盗窃符合夺取罪的本质特征等见解。在第四章中,作者在反驳学术界通说的基础上提出抢劫罪的犯罪对象可以包含不动产,并举例证明。在第五章中,作者简要地论证了不动产可以成为其它夺取罪的犯罪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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