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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制现代化的今天,构建政治文明成为一国发展的必然选择。宪政作为西方政治文明的成果,已逐渐成为现代国家共同的政治追求。本文旨在通过对宪政思想产生及发展的历史进行梳理,试图回答“为什么西方人对宪政孜孜以求?”这一核心问题,从而揭示出宪政普适性的一面,以期为当代中国宪政建设提供启迪。宪政思想因子最初产生于古希腊城邦民主实践和古罗马共和国的政治实践当中。经历中世纪蛰伏与发展,到近代成型,并形成了“人民主权”、“天赋人权”、“社会契约论”、“三权分立”等一系列经典的宪政理论。进入现代社会后,宪政的价值理念日益多元化,功能定位出现复合性特征,人性基础日趋完善,物质基础更加坚实,实现的路径日趋呈现多样化态势。可以说,宪政思想发展的历史有力的证明了西方国家在各个历史时期对这一理念的偏爱,其原因可归结于两个方面,一是从内在动因上看,在价值层面,宪政理念本身所蕴含的德性以及尊重人权、重视民主等思想符合人类社会发展的普世价值与共同追求;在功能层面,有利于实现限权与保权、有限与有为的统一,有利于保障多元竞争的市民社会,有利于充分保障个人权益不受侵犯。二是从外在动因上看,人性假设这一主观必然性因素和市场经济这一客观必然性因素是推动宪政发展的外在动力。一方面,人性之需求与欲望是宪政的逻辑起点,人性之理性与德性是宪政发展的动力,人性自由全面的发展是宪政的终极目的。另一方面,市场经济的发展与宪政的发展存在共生的历史关系,市场经济的内在价值与宪政的价值理念相通。宪政的主观必然性与客观必然性辨证统一,共同构成外在于宪政本身的推动力。西方宪政发展的历史还表明,宪政价值理念的实现离不开具体的制度架构加以保障。宪政思想只有融入到政治制度中得到制度性的保障才能从理念转化为现实。宪政的价值只有通过制度性的载体才能表现出来。没有具体的制度架构,宪政就只能以理论的形式存在而无法真正的实现,更无法中国化、本土化。因此,在中国未来的法治建设中,应当重视宪政思想的制度架构,以宪法为基础,法律为框架,不断完善政治制度与法律制度,将宪政的普世价值与本土价值结合起来,将中国建设成为一个现代意义上的法治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