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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发展,我国出现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高发、污染环境刑事案件频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职务犯罪多发等众多问题。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其既是国家利益的代言人,也是社会公益的代言人,应当、也能够承担起运用起诉等法律手段,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尤其是环境公益,以保障人的生存权、发展权这一基本权利的职能。因此,检察机关以法律监督职能为基点,扩展监督范围至环境保护领域显得尤为重要。本文就检察机关如何开展环境保护监督进行探究,以期有益于司法实践,保障公民环境权的实现,有益于社会环境纠纷的解决和社会环境公益的维护,保障环境法律法规的正确适用。本文除引言和结论外,共分四章,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检察机关环境保护监督机制的概述。本章主要介绍环境保护监督的内涵和检察机关环境保护监督的内涵、正当性、合法性。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通过法定程序行使对环境案件的检察监督权,对环境保护进行监督的活动。解决检察机关环境保护监督的正当性问题,才能为检察机关进行环境监督管理提供法理基础。检察机关只有通过打击、确认、保护、预防、监督、制约等法律赋予的功能,为环境执法部门依法行使法律赋予的职责提供司法保障,才能发挥法律监督职能,。检察机关作为宪法规定的专门法律监督职能的国家机关,承担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的重要监督职能。据此,加强环境保护监督是检察机关的客观义务,亦是宪法和法律确立的检察职能所在。第二章:域外检察机关环境保护监督机制的经验借鉴。本章是通过考察国外检察机关环境保护监督机制,在德国,提起公益诉讼的主要方式是检察官提起的诉讼和团体诉讼。日本诸多民事实体法典都立法赋予了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的职权。美国的现代公益诉讼制度发展的比较完善,其私人检察长制度是许多国家公益诉讼制度学习的模板。在英国,公益诉讼主要是检察官诉讼,私人没有权利直接提起公益诉讼。私人只能请求检察官,让其代表国家来提起公益诉讼。检察机关成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符合世界通例。从世界各国的立法来看,许多国家的法律赋予了检察机关的提起环境保护监督的权利,其中公益案件起诉权和参诉权就是一项重要的权利。因此,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体现了检察权维护国家公益的本质属性,这一点也值得我国检察机关进行学习和研究。第三章:检察机关环境保护监督的现状及缺陷。本章介绍了检察机关环境保护监督的现状,检察机关对环境保护进行监督不仅符合我国法律制度的一般精神,而且能在历史上找到文本根源。随着社会发展,公益诉讼愈加频繁地进入公众视野,并被广泛接纳,对此,新《民事诉讼法》第55条的规定具有破冰意义。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决定》,要求“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建立监督起诉制度、完善检察建议工作机制。总体上说,我国检察机关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目前许多方式还尚处于尝试探索阶段。检察机关环境保护监督机制的缺陷主要是法律依据不足、监督法律效果不佳、环境公益诉讼尚未明确及法律适用过程中尚存在不少亟需解决的理论争议问题和实践适用难点问题。第四章:检察机关环境保护监督机制之构建。本章认为检察机关加强环境保护监督首要在于完善法律法规体系,明确规定检察机关环境公益诉讼的诉讼地位,立法完善环境刑事法律。其次针对环境保护检察监督工作的特殊性,应注意方式方法,在传统的监督方式之外,加强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的协作,加强对行政执法和行业监管部门的监督,加强检察监督信息的公开,参与环境保护政策法规的调整,创新运用新的监督手段,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统一的原则,确保法律监督取得实效。最后指明工作的重点在于确认检察机关环境公益诉讼的诉讼地位,建立专门的环境检察机构,拓展环境保护的检察监督职能,深化监督,充分发挥了检察机关的对于环境公益诉讼的法律监督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