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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修改后,在我国新增了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以下简称案外人异议之诉)制度,此制度是一种新类型的诉讼。该制度的引入,给予案外人在执行程序中提供了救济途径,体现了立法理念上从积极的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利益到平衡案外人和申请执行人权益的转变。现今社会,由于房地产市场异军突起,房屋价值不断攀升,房屋对于人们来说,已经不仅仅是维持生活的必需品,更是投资升值的最佳选择。在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案外人对于待执行的房屋,均尽其所能,倾其所有,诉争房屋的权益。因此,在此大背景下,涉房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以下简称涉房案外人异议之诉)作为案外人异议之诉案件重要类型的一种,其审理难度不断提高,重要性更是不言而喻。但由于在司法实践中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没有详细的、系统的、统一的法律规范,因而在审判实务中,对于事实的认定、法律的适用以及裁判标准等问题上,存在着诸多问题。笔者作为一名法院的实务工作者,在实践工作中审理了诸多涉房案外人异议之诉案件。故本文以实务审判为视角,通过对实务审判中的案例研究分析,拟就存在的问题剖析原因并提出自己的观点,以期能抛砖引玉,为该类型案件的审判实践提供参考。本文主要由以下四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阐述了涉房案外人异议之诉的特殊性,明确了涉房案外人异议之诉的特殊性质、特别功能及独特的诉讼构造,凸显了涉房案外人异议之诉在整个案外人异议之诉体系中的重要地位,为下文的论述分析作铺垫。第二部分主要讨论了涉房案外人异议之诉在审判实务中存在的问题,包括存在诸如借名购房、房屋承租权、特殊债权等同类型案件不同的裁判结果;涉房案外人异议之诉中关于房屋确权问题处理不统一;涉房案外人异议之诉与案外人执行异议衔接不畅;案件事实复杂且认定标准不一致等问题。第三部分以笔者审判实务之所见,主要剖析了实务审理中诸多问题的成因,具体包括法律规范不一致、裁判者法律解读不同、执行异议审查不全面、执行行为不规范等原因。第四部分主要是在分析问题原因的基础上提出解决之道,建议制定统一法律规范、规定同一的裁判标准、类型化案件事实的认定和处理以及如何处理与房屋确权诉讼的关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