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我国高等学校要建立现代大学制度,必须建立决策、执行和监督三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大学内部治理结构,确立党委领导、校长管理、教授治学、民主监督的的体制框架,形成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运转高效的内部权力运行机制。在大学治理的语境中,大学为多方主体参与的复杂利益结构,制约和监督是各方力量博弈均衡之后的必然选择。大学监督机关是大学权力运行系统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关于公立大学监督机关的理论基础,学者们从法人治理这一视角,运用经济学、政治学原理,提出了委托代理理论、权力制衡理论、利益相关者理论、公共问责、博弈理论、现代管家理论等理论。总体而言,这些理论对于法人治理是具有指导意义的,但公立大学的监督机关仅仅是大学法人治理的一个方面,因而这些理论对公立大学的监督机关而言情况有所不同,其中有的理论如权力制衡理论对它依然具有直接的指导意义,有的则只有间接的理论指导意义。此外,即便是对公立大学的监督机关具有直接指导意义的理论,也只是从某一个方面说明了公立大学监督机制的问题或者特征,但大学监督机关建立和运行的理论基础应当是一个由多项理论支撑起来的理论群(理论体系)。在扬弃已有研究成果基础上,结合我国公立大学的实际情况,借鉴国外大学经验,我国公立大学监督机关的理论基础是由认识论、权力制衡理论、教育公平理论及其他相关理论支撑起来的理论群(理论体系)。而委托代理理论、利益相关者理论、教育消费理论、现代管家理论、现代资源理论等理论虽然不是公立大学监督机关的直接理论基础,但与公立大学监督机关有着千丝万缕的间接联系,可以看成是其理论群的外围理论。一般而言,作为监督主体的监督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立法上的授权;二是监督职权是其基本职能;三是具有独立性和权威性。严格地说,目前,我国公立大学没有监督机关或者监督机关严重缺位(虚位),承担监督职能的纪律检察委员会、行政监察部门、审计部门和教代会等机构存在职责权限划分不清、模糊交叉;机构设置不健全、缺乏独立性和权威性;监督体系不完善、体制不顺畅、法律法规不健全等问题,导致大学监督机关的监督职能难以发挥,监督流于形式现象严重,大学腐败现象时有发生。比较法考察德、日、英、美、加等国及我国台湾地区大学监督机关的规定,它们在大学自我管理、校长负责制、学术自治、利益相关者参与、实行决策行政部门与监督部门的分离等方面治理机制下,建立发达的监事制度(如日本),注重利益相关者参与大学管理与监督(如德国、英国、美国、加拿大),重视学术权力的作用,建立起大学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相互制约和协调发展的权力运行机制,重视大学章程建设,发挥大学章程在大学治理中的作用。这些经验值得我国公立大学在构建监督机关时学习和借鉴。我国公立大学和国有企业法人以及大陆法系国家的财团法人都存在所有者缺位现象,在处理经营权问题上都存在委托代理情况,都具有公共性或公益性等特点,在治理结构上存在着很多类似的问题,具有一定同质性,因此在监督机关的构建上,相互之间可以借鉴彼此成功的经验。由于公立大学存在所有者缺位现象,所有者对大学的监督存在天然不足,因此大学监督机关的监督更显重要。在设计构建公立大学监督机关时,应充分借鉴公司治理结构中监督机构设置的经验,尤其是国有企业法人以及大陆法系国家的财团法人监督机关的设置经验,针对当前我国公立大学监督机关存在严重缺位等现实问题,在公立大学设立独立的专门的监督机关——监事会,通过法律和大学章程明确其与大学执行机关(校长领导下的校委会)的独立平行地位和监督职权,详细规定其组织构成和议事规则,理顺监督机制,确保其监督职能得以落实。同时应当充分发挥其他监督的补充作用。继续坚持和完善纪检监察制度,加强党内领导干部的监督;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强化高校内部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完善内部审计制度,建立健全内审机构;最终形成以监事会为中心,整合和协调其他监督力量的大学内部监督体系,构建决策、执行、监督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运行机制,建立起现代大学制度,推动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