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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IPS 协议自1995 年生效以来,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产生了良好的效果。但近年来,由于传染病的冲击和发生了几起药品专利权争端,国际社会对知识产权保护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矛盾给予了更多关注。如何在保护知识产权人“私权”的同时,又使社会公共利益得以维护,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很多发展中成员方将出现这一问题的根源指向了TRIPS 协议,认为该协议过多地关注私权而忽视了公共利益,极力要求修改TRIPS 协议。如何在私权与公共利益间寻求平衡是国际社会急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基于此,笔者试图对该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首先概括性地介绍了目前全球公共健康的总体状况;其次,通过对南非《药品和相关物品控制修正案》引发的国际争端、巴西《专利当地使用》和强制许可引发的争端以及美国、加拿大炭疽病毒危机三个与TRIPS 协议中药品专利条款有关的国际争端案例的介绍及其特点分析,着重论述了这些案例中有关国家为了克服公共健康危机而采取的措施与TRIPS 协议相关条款存在着冲突与争议。这些冲突和争议反映了目前的TRIPS 协议不能有效地解决药品专利保护和公共健康维护之间的冲突,TRIPS 协议中的相关规则存在不合理性。第二部分,基于TRIPS 协议在解决药品专利保护与公共健康维护冲突问题上的局限性,《TRIPS 协议与公共健康多哈宣言》和《关于实施多哈宣言第6 条的理事会决议》对该问题有了新的发展。该部分概括了这两个文件的主要内容,认为这两个文件在解决药品专利保护与公共健康维护冲突的问题上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但同时也具有明显的局限性,即仍未有效解决所存在的问题。因此,该部分接着对TRIPS 协议药品专利保护的合理性进行了反思,认为药品专利保护的标准过高,不利于技术转移和药品创新,是导致药品专利保护与公共健康维护不能达到平衡的原因。应在公平正义的价值观下对TRIPS 协议药品专利保护的标准进行重新定位,并遵循人权原则、人类共同利益原则和公平原则来修改TRIPS 协议,这样才能有效地在TRIPS 协议框架内协调药品专利权与公共健康维护两者的关系。第三部分,笔者提出协调TRIPS 协议下药品专利保护与公共健康维护冲突的对策,包括法律对策和非法律性措施。其中法律对策有:TRIPS 协议弹性条款的灵活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