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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来,贪官落马的案件不断见诸各种媒体。其中,以非财产性利益进行贿赂的现象越来越严重,不断冲击人们的眼球。我国刑法对于受贿罪犯罪对象的规定“一成不变”,这与犯罪分子行贿手段的不断翻新显得有些格格不入。受贿罪的犯罪对象即贿赂,贿赂范围的大小直接决定了贿赂犯罪的打击力度和广度。因此,关于我国的贿赂范围是否应该扩大以及应该扩大到怎样的程度,引起了国内学者的广泛讨论。以往的学者大多从我国刑法有关贿赂的范围需要扩大的角度谈受贿罪犯罪对象的完善,笔者则侧重以非财产性利益受贿为出发点,讨论我国受贿罪贿赂范围的完善。本文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笔者首先对我国关于贿赂范围的立法沿革和司法规定进行归纳和总结,从中发现我国立法将贿赂的范围限定为财物,相关的司法解释也仅仅将财产性利益纳入贿赂范围。然后笔者介绍了我国刑法学界关于贿赂范围的理论纷争,并就三种理论进行了反思。第二部分在第一部分的基础上引出了“非财产性利益”的概念,旗帜鲜明地提出以非财产性利益进行的受贿行为应该犯罪化的观点,并从受贿罪侵害的客体、与国际公约接轨、域外立法例的示范作用等角度论证了非财产性利益受贿犯罪化的必要性。第三部分探讨非财产性利益受贿犯罪化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难题,比如我国人情社会的现实,以及由于非财产性利益的特殊性所导致的定罪难、量刑难,并就这些难题提出了解决办法,从而验证了非财产性利益受贿犯罪化的可行性。第四部分结合第三部分提出的解决之道,进一步完善非财产性利益犯罪化的设想,细化了非财产性利益受贿的犯罪化从定罪、量刑到司法实践中的运用的一系列制度建构和安排,以期能为非财产性利益受贿的犯罪化尽一些绵薄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