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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社会,国际物流行业呈现出蓬勃发展的强劲势头,传统的海上运输与航空运输、公路运输、铁路运输衔接在一起,演变成新时代物流产业链中的“主力军”,为促进国际货物买卖发展、加快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提供了持续不断的原动力。然而,与蓬勃发展的运输事业相对应的是,调节运输关系的国际公约依然没有突破传统的立法模式:在海运领域产生持久影响的《海牙规则》、《海牙——维斯比规则》及《汉堡规则》均采用以承运人责任制为基础的单向立法模式,忽视了托运人综合权益的保护,同时公约的调整范围仅局限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领域,调节其他运输方式的立法规定,散见于其他相关公约,各公约规定间不协调、不统一的矛盾突出。为妥善解决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立法问题,加快国际货物运输统一进程,联合国大会通过了《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又名“《鹿特丹规则》”),该公约立足“海运+其他”的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制度设计,打破了传统的单向立法模式,在适度提升承运人的责任基础上,对托运人的主体、义务和责任也作出了相对应的规定,较好地实现了承托利益平衡,对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统一进程作出了有益贡献。《鹿特丹规则》的创新规定在给国际货物多式联运注入新动力的同时,也给传统的海上保险法带来冲击。海上保险法相比较《鹿特丹规则》的新规定,尚存在制度缺陷和法律空白,亟待修订完善,实现运输合同与保险合同的良好衔接。论文试图从《鹿特丹规则》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的整体设计安排、《鹿特丹规则》对海运区段强制适用规定的承运人责任体系和托运人责任体系三个维度,分别探讨《鹿特丹规则》责任体系的重构对海上运输责任保险和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冲击。针对找寻到的制度冲击,分别从我国保险应对多式联运制度安排、承运人责任体系和托运人责任体系的变化,提出相应的制度完善建议和保险条款修订建议,为推进我国海上保险事业发展提供参考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