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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和一体化的进程,我国逐渐步入国际大舞台,这既给我国的经济发展带来了机遇,也给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的执法机构带来了挑战。我国专门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着不正当竞争行为,在规范市场经济、维持市场竞争秩序等方面起着关键作用。然而,时代在不断地进步,市场经济的内容也在不断地充实,这使得现行法越来越跟不上时代的步伐,尤其是在反不正当竞争法行政执法方面。由于新生产业和新型商业模式如雨后春笋不断地涌现,现实中也出现不少新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这使得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显得更加任重而道远。反不正当竞争法行政执法力度关系到竞争市场的稳定发展,它作为国家干预的一种手段,为竞争市场上的公平竞争保驾护航。目前,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行政执法领域存在着执法主体不统一、执法权力不完善等一系列问题,都反映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行政执法体制还有待完善。因此,重构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行政执法体制是十分必要的。本文主要采用文献研究法和比较分析法。先通过对相关文献的研究,阐述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行政执法体制的内涵,梳理相关概念,理清竞争与不正当竞争的概念、行政执法与行政执法体制的概念。然后介绍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行政执法主体的设置现状和行政执法机构的权力配置现状,提出当前反不正当竞争法体制存在着行政执法主体设置不合理、主体独立性不强、执法机构权力架构存在缺陷等问题。追根溯源,这些问题之所以存在是由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法律规范的不完善以及监管部门之间的利益冲突。为了更好的解决问题,本文接着对域外反不正当竞争法行政执法体制进行研究,主要分析美国、德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相关行政执法体制。本文将他们的行政执法模式分为两类,即一元化的执法模式和多元化的执法模式,并分析它们反不正当竞争法行政执法体制的特点。通过吸收借鉴域外的先进经验,提出要想完善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行政执法体制需要构建一元化反不正当竞争法行政执法主体、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执法权、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法行政执法队伍的建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