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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标法中在先权制度难以解决商标法实务中发生的商标权与在先权利冲突问题,而作为全球知识产权保护楷模的法国《知识产权法典》中在先权制度较为成熟,将其与中国商标法中的在先权制度进行比较,探究出对我国商标法中在先权制度的几点有益之处以资借鉴对于完善我国商标法中的在先权制度是有所裨益的。法国和中国均实行商标注册原则,是比较两国商标法中在先权的制度前提。本文在现有研究成果基础上,在厘清在先权基本含义的前提下,围绕在先权利、在后商标权设权制度、在后商标权存续制度对两国商标法中在先权制度进行了比较:第一章明晰比较中法商标法中在先权制度的目的与意义,同时梳理文献找准研究方向和重点。第二章厘清在先权基本含义,为后文的比较奠定理论基础。在先权利是指主体在新权利产生之前享有的一项民事权利,该权利客体与新权利客体相同或近似并存在冲突且属于不同主体;在先权既不是在先权利,也不是在先权利的救济权,而是解决新权利与在先权利冲突的原则,它仅审查权利的形式;商标法中在先权,是指商标权人的注册商标权与非商标权人在先享有的民事权利因注册商标或其构成要素与该民事权利客体相同或近似发生冲突时,国家法定机关依职权或在先权利人申请保护在先权利的原则。第三、四、五章分别从在先权利、在后商标权设权制度、在后商标权存续制度对中法商标法中在先权制度进行了分析和评议。两国制度各有千秋,中国法的不足体现在:(1)没有在先权利统领性条款;(2)在后商标权设权制度中,对商标的国外保护力度不足、注册审查程序的设置缺乏效率且公正性有待加强;(3)在后商标存续制度中,一是商标无效制度对在先权利的限制不够全面、宣告商标无效制度的行政色彩过浓,二是未为追还商标所有权创建便捷制度,三是先后权利并存制度中对在先权利的限制不够全面。第六章针对我国商标法的不足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对策。本文的创新点:(1)对在先权含义提出独立见解,在先权区别于权利范畴的在先权利,亦区别于在先权利的救济权,而是平衡新权利与在先权利的原则,它仅审查权利的形式;(2)从在先权利、在后商标权设权制度、在后商标权存续制度三方面搭建比较框架,在已有文献基础上,对中法商标法中在先权制度进行更细致、深入、广泛的研究,对完善中国的在先权制度提出了相应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