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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870年第一次写入美国伊利诺州(Illinois)宪法中后,累积投票制在美国已有100多年的发展历史。美国关于累积投票制的立法态度影响了很多国家和地区的相关立法。我国也在2005年修改《公司法》时对累积投票制作了规定。但是,我国法律关于累积投票制的规定十分粗糙,在《公司法》中仅有一个法条。对于累积投票制具体的运作规则以及相关的操作原则我国法律都没有任何规定。在累积投票制的操作过程中存在着很多技术因素和疑难问题,而美国法律在这方面却拥有详尽的论证和丰富的司法案例。因此,本文对于累积投票制的研究主要以论证美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为主,并在很多方面对我国的立法和实践操作提出了相关的建议。本文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累积投票制的基本内容,讨论了累积投票制的定义以及起源,并对累积投票制在美国得以发展的原因做了分析。此外,还分析了累积投票制的功能和弊端。第二部分,分析了累积投票制在适用过程中的效力认定原则,主要分析了在何种情况下规定累积投票制应被认定为是合法有效的。分析了在宪法、法律以及公司章程之间对累积投票制规定不同时,累积投票制效力认定的基本原则;还并分析了在累积投票制为强制性规范以及任意性规范的时候,累积投票制效力的认定原则。第三部分,分析了在适用累积投票制中所涉及到的具体问题。在累积投票制下股东可以任意选择投票方式,并无需通知其他股东;分析了股东在累积投票选举过程中变更投票方法的原则;还介绍了累积投票制的计票方法。第四部分,分析了累积投票制的适用排除问题。首先介绍了在何种情形下需要对累积投票制进行排除适用,在何种情形下无需排除适用。同时还介绍了实践中排除适用累积投票制的通常做法,累积投票制的排除适用方法包括;修改公司章程、缩减应选董事席位以及事后罢免。第五部分,对我国现有关于累积投票制的相关法律规定及存有的缺陷进行了总体性的介绍,并在借鉴美国相应立法和司法经验的基础上,对完善我国累积投票制提出了相应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