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院调解的社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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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出台一系列政策、措施,对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完善提出了具体要求。司法部门勇担任务,积极推进多元化解决机制,实现矛盾纠纷科学分流化解。在司法领域,法院调解社会化是多元化解决机制的进一步深化,法院调解制度有利于解决民事纠纷、稳定社会秩序。法院调解的社会化,是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人民法院在实行严格的诉讼程序的前提下,整合社会力量,协调各方并共同发力,促使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协商并解决纠纷,力求实现社会问题社会共治。法院调解的社会化与我国人民向来和气亲善的观念相契合。目前,我国法院面临案件多发、人员不足的情况,在这种形势下,我国围绕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等司法改革要求,采取了多种具体措施。最高人民法院更是积极推进调解关口前移,“多元化纠纷解决挺在前面”被积极倡导,号召法院在法院之外即把矛盾化解,这样的背景下,我国法院调解的社会化获得了极大进步,但在学理、法律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在其司法实践运作过程中也面临一些困境,需要反思并回应。通过运用实证分析方法等,对法院调解社会化问题进行研究,巩固前期成效,客观面对工作中的困难,积极寻求解决办法,开拓法院调解社会化的新模式和新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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