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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公司制度设立以来,隐名投资现象一直是个备受关注的课题。在内资领域,关于隐名投资问题已通过理论和实务界的共同努力得以解决;但在涉外领域,外商隐名投资的问题却鲜有研究。由于立法的滞后与冲突,外商领域的隐名投资纠纷频繁呈现,如何化解这些纠纷,平衡各方主体的利益,以便正确引导外商投资方向、发挥外资在我国市场经济中的应有作用,目前已经现实地摆在了法律界的面前。理论源于实践,实践促成理论不断发展。正是基于这种背景,本文展开了对外商领域的隐名投资现象的分析,并提出构建隐名投资制度的浅显建议。本文第一章首先对隐名投资的法律概念进行阐述。通过对隐名投资人、隐名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的解析,对隐名投资问题进行了基本界定。为了更全面地理解隐名投资的法律概念,本文还结合实际案例,就隐名投资的类型、特征以及产生原因逐一进行阐述。第二章是对隐名投资行为的效力阐述。由于实践中协议隐名投资更为常见,本文便以此类现象作为主要视角,就效力认定的基础隐名投资协议和效力认定的关键即行政审批分别进行分析。就隐名投资协议而言,其性质一直存在争议,本文通过对信托制度的不可操作性和代理理论的不自足性进行分析,最终回归到委托理论,并将隐名投资协议定性为委托合同。同时,结合不同类型和产生原因对于协议的效力进行认定。鉴于外商领域的隐名投资本身具有的特性,行政审批被赋予了极高的效力。虽然法律未明确规定,但是根据有关司法解释,未经审批的外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属于未生效的合同。虽然协议效力的认定很重要,但是对于投资人而言,其出资的目的在于获取股东地位、行使股东权利、享有投资收益。因此,承接行为效力部分,文章第三章展开对隐名投资人的股东资格认定问题的阐述。文章首先采用比较法的方法,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立法和实践进行简要介绍,然后就股东资格确认的抽象原则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对因协议和因借名产生的隐名投资关系分别予以说明,并引出股东资格确认的具体规则。问题并未就此解决,无论隐名投资人的股东资格是否被认定,因其投资和隐名所带来的一系列利益问题均现实存在着。有利益就有冲突,有冲突就需要平衡。文章第四章分别从动态和静态两个角度对隐名投资所引发的利益平衡问题进行离析。就静态而言,隐名投资协议本身对显名股东、公司本身和其他股东以及公司债权人均会产生联系,并交织成利益网络;就动态方面,隐名投资人的股权会涉及自身处分和被显名股东擅自处分的情况,文章对此情形从利益平衡角度分别进行了分析。基于上述问题的存在与探讨,文章第五章提出,应构建外商隐名投资制度。基于外资企业法的滞后与冲突所出现的法律空白,笔者建议,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解释,均需要对隐名投资问题进行系统化规范,从制度层面对隐名投资问题进行规范,对外商投资方向进行引导,以期为我国经济发展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