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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的契约性问题是仲裁的基石性根本问题。随着现代仲裁制度的不断改革完善和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加快,我国的仲裁理论和实践也需要进一步的反思和完善。我国有关仲裁制度的理论研究和立法,尚有许多基础性问题需要厘清。本文主要针对仲裁的契约性问题进行研究,结合各学科背景对此进行分析,并对相关具体制度进行比较法分析,以期待对现阶段我国仲裁制度的完善起到一定抛砖引玉的作用。特别是对某些具体仲裁制度的建立或完善提供理论依据,为完善我国仲裁法律制度提供学术参考。本文除引言、结论外,分为四部分,全文共计3万余字。第一部分,仲裁契约性问题学理动态评述。对仲裁契约性问题进行了概述。从理论研究上对仲裁性质的几种学说予以了简要介绍,并对学说分歧进行了评价,提出了自己的观点,阐明了仲裁契约属性才是仲裁的根本属性。第二部分,仲裁契约性的理论基础分析。针对我国现状分析了仲裁契约性的理论基础。主要从经济学、社会学、哲学、法学四个方面对此予以了阐述。第三部分,仲裁契约性问题比较法分析。主要运用了比较法的研究方法,主要抓住受仲裁的契约因素影响的仲裁制度的具体表现,从几个不同侧面包括可仲裁性问题、强制仲裁制度、临时仲裁制度、仲裁范围等来探讨仲裁契约因素的发展态势。第四部分,现行仲裁立法的改进建议。对完善我国仲裁制度提出了若干建议:放宽仲裁协议的形式要求;改正“双轨制立法”的混乱局面;对新型仲裁和和可仲裁事项的立法持积极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