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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撤销之诉作为一种保护第三人合法利益的事后救济程序首先于法国诞生,在此之后意大利、日本、我国台湾地区先后引入了该民事诉讼制度,在经历了诉讼法长期的修改与更迭后,其仍然作为一项独立的程序被保留下来,可见其功能及价值是被世界各国所公认的。我国于2012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为《民事诉讼法》)时于第五十六条中确立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在2015年2月4日公布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为《民诉解释》)中也对如何在实践中应用第三人撤销之诉进行了细化规定,但针对该制度各方面的争议仍持续不断。全文共分五个部分。首先,在第一部分绪论中,分析了论文的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并阐述了本文采用的研究方法和研究的主要内容;其次,在论文的第二部分对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进行了学理分析,在剖析“第三人”概念的基础上,界定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概念与特征,并阐述我国引入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目的及其制度功能,随后将第三人撤销之诉与其他保护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诉讼程序进行辨析以明确其诉讼法上的定位;再次,考察了我国台湾地区和法国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立法情况,并总结二者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差异,以期为我国相关制度的完善给予参考模型;在第四部分,考察分析了我国当前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立法现状即对适格原告、撤销对象、审理程序的有关规定及司法现状即总体裁判概况和案件争议焦点;论文的最后一部分主要从适格原告的认定标准、诉讼告知制度、滥用诉权的惩罚机制以及第三人救济程序的科学配置等方面对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完善提出了对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