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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著作权罪“复制发行”貌似简单的四字,对其含义的正确理解,不仅要对现行《著作权法》的复制行为的内涵、发行行为的内涵以及复制行为与发行行为的关系有清晰的认识,更要对与该罪相关司法解释的内容及其立法原意有深刻的洞察。由于侵犯著作权罪是法定犯,要正确理解该罪“复制发行”的含义,固然应当遵循刑法法定犯的基本原理,但理解的视角不能刚性、狭隘地局限于法定犯的常态立法模式,也应当着眼于法定犯的非常态立法模式。因此,刑法司法解释的做法,不仅没有违背《著作权法》的基本原理和刑法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也没有从根本上与法定犯基本原理相悖。除导言和结束语外,本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章是从著作权法意义上对“复制发行”含义进行界定,这是该篇论文的逻辑起点。主要是从现行《著作权法》及其相关的法律、法规出发,对复制行为的内涵与特征、发行行为的内涵与特征以及复制行为与发行行为的关系进行解读。提出了《著作权法》中复制行为的含义应作广义理解和发行行为的含义应作狭义理解的观点。复制行为是一种有形复制行为,物理特征和时空特征是其应具备的两个特征;发行行为是一种有形发行行为,客体特征和物理特征是其应具备的两个特征。复制行为与发行行为的关系经历了一个从发行行为附属于复制行为,到发行行为与复制行为相分离,成为独立的行为的过程。第二章是从侵犯著作权罪的视角对“复制发行”含义进行探讨。主要是从刑法“复制发行”的立法沿革、“复制发行”含义的争议与分歧以及解决这些争议与分歧的途径三个方面展开。提出了侵犯著作权罪中复制行为的含义可以与《著作权法》的规定相同,作广义理解,发行行为的含义不同于《著作权法》的规定,而应作广义理解的观点,并且认为复制行为与发行行为的关系是并列关系,而不是结合关系。第三章是从著作权法和著作权犯罪两个角度界定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主要是从信息网络传播权控制下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刑法司法解释中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等方面展开。提出了我国现行《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控制下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并没有涵盖所有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观点。这一立法的无奈之举或有意为之带来了司法中的诸多困境。鉴于此,刑法司法解释将信息网络传播行为解释为与其有同质性的“复制发行”。这种做法并没有超出“复制发行”作为法律术语的应有之义,也没有超出国民预测的可能性,因而是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