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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2010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宣告完成,中国法治建设的重心开始从法律制定阶段转移到法律实施阶段。但判断一个国家的法治成功与否的标志,不仅在于其具有健全的法律制度、法律程序等“硬件”设施,更需要民众的法律感情、法律意识等“软件”支撑,即需要民众发自内心的对法律的信任与对法治的认同,而这种认同与信任则是建构与维持法治秩序的原动力。当前中国处于急剧的社会转型时期,由于社会断裂、制度失序、人格失范等因素综合作用引发社会信任危机,而在社会信任危机的所有表现形式中,法律信任危机是最为致命的危机形态。因为现代社会是以法律为主导机制来解决纠纷、型构秩序、实现正义的文明社会样态。而法律信任作为建构法治秩序的支撑性因素,其为法律的有效运行、法律效力的实现和法治秩序的维持提供动力。法律信任因其具有法治观念凝聚功能、法律行为激励功能、法律价值整合功能而肩负着建构法治秩序化解社会信任危机的重任。重建社会信任的着力点在于建构起民众对法律的信任,必须使社会成员把对其他人的信任建立在对于法律制度、法律程序和社会规范的信任基础之上。因此,如何建构起法律信任成为法治秩序建构的首要任务。我们认为对于深处全球化时代与社会转型背景之中的中国法治而言,必需运用程序正义理论来指导法律信任的建构,因为法律信任不仅仅是民众对法律的一种认同与信赖的主观心理态度,更是一种程式化、制度化的行为模式。现代法治在本质上是规则之治,法律规则承载着民众对自由、秩序、人权、正义等法律价值的理性期待,民众对法律信任的建立是以制度化的法律程序来实现的,从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说,现代法治不仅是规则之治,而且是“程序之治”。现代法治的精义在于限制国家权力与保障公民权利。而正当程序是保障公民权利与限制国家权力的一种最为重要的功能化机制。因此,经由正当程序来整合协调不同社会群体、不同价值观念之间的关系,在全社会凝聚起法治共识,走程序法治的法治现代化道路成为当前中国法治应对社会转型与民众对法治秩序期待的理想路径。而在当今中国社会,作为法律信任典型形式的司法公信力的下降乃至丧失已然成为阻碍中国法治进程的顽疾,基于此,我们认为以程序正义理论为基础,经由正当程序来提升司法公信力已经成为当前司法乃至法治建设事业的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