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刑法概念之辨析及其实践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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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刑法这一概念,是由德国法学者郭特希密特于1902年首先提出来的。但百年来,由于受不同法律体系和法律文化的影响,不同观点的法学家给行政刑法下了多种定义,导致出现了不同的行政刑法概念,因此,至今,国际法学界对于行政刑法没有形成一个达成共识的概念,也使各国的行政刑法立法、司法模式各异。作为行政法与刑法的交叉领域,行政刑法对于我国也是一个比较陌生的概念,我们对它的研究目前也处于初步阶段。实际上,导致百年来始终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行政刑法概念,原因在于对它的法律属性归属的争议,即行政刑法是属于行政法?属于刑法?或是具有独立属性。为了帮助厘清行政刑法概念,本文作者从行政法、刑法的双重视野,通过对行政刑法的源起与发展,来寻找行政刑法的逻辑起点,并通过分析世界各国的行政刑法现状及对行政刑法概念的不同认识与实践,来解决行政刑法法律属性的归属问题,并结合我国法律体系和法律文化现实,来厘清和认识我国的行政刑法概念,并阐述了其司法实践意义,可以解决二类法律现象:一是现有劳动教养制度面临的法律依据不足问题;二是社会上出现的大量给社会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行政违法现象的法律适用问题。笔者主张劳动教养制度司法化、产生严重危害后果的行政违法现象轻罪化,来解决我国司法生活中的上述法律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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