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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是世界上受农业巨灾影响最严重的国家之一,台风、干旱、洪水、雪灾、地震屡有发生,给农民带来了极大的损失。由于我国目前农业巨灾风险分散机制不健全,这些损失大部分只能由农业生产者来承担,从而极大的掣肘了我国农业经济的稳定发展。农业巨灾风险分散机制主要有农业巨灾保险再保险、农业巨灾保险证券化与建立农业巨灾风险基金等三种方式。各国及相关地区的实践表明,建立农业巨灾风险基金是解决农业巨灾风险问题的最有效途径与最终选择。通过对农业巨灾风险基金相关理论问题进行系统研究,如对农业巨灾风险的性质进行探究,以及在我国建立农业巨灾风险基金法律制度的必要性等等,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为我国农业巨灾风险基金法律制度提出一些具有建设性的建议。由于农业巨灾风险管理产品体现出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导致了在单一的市场化运作中可能出现逆选择和道德风险等市场失灵的情况,而若完全由政府主导,则又会出现效率低下的问题。为了充分发挥市场资源配置的优势、在提高效率和切实落实我国农业经济政策、确保粮食安全两方而获得衡平,决定了应当由国家来扮演最终保险人的角色。日前,日本、韩国、挪威、土耳其以及加勒比地区都有其不同模式农业巨灾风险基金,通过对国际经验进行分析总结,可以得知这些成功经验都有其共同点,即完善的法律体系,积极的政策鼓励,现有资源的统筹规划,多元化分散风险的方式。山于我国幅员辽阔,各省之间风险差异性较大,并且农业经济基础尚不稳固,国家财政实力缺乏,在此情况下,建立政府政策主导、市场商业运作为辅的以各省为共保成员,中央、地方分级管理的覆盖全国范围的农业巨灾风险基金“矩阵式”农业巨灾风险基金模式,可以达到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分散农业巨灾风险的目的。而如何从法律层而上构建这样的风险分散机制,使其具有正当性和权威性,则需从法律层而上对其设置目标、模式、资金来源、组织结构和丛金运营机制进行规定。此外,对于各级政府注入资金的财政资金和补贴等等,也需要通过预算法、财政法等法律的调整来予以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