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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经过住房制度改革,已经改变了过去由国家或集体单独拥有建筑物所有权的单一权利主体形式,出现了国家、集体、公民共同拥有建筑物的众多权利主体形式,区分所有建筑物得以大量存在。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存在便产生了区分所有建筑物的管理问题,这必须由区分所有权人组成管理团体对区分所有建筑物进行管理。本文对区分所有建筑物管理组织的内涵进行了界定,分析了区分所有建筑物管理组织形成的权利基础,并提出了有关立法,对区分所有建筑物管理组织的运作规则和治理结构提出了一些构想。全文分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 区分所有建筑物管理组织的内涵和权利基础 1.区分所有建筑物管理组织是指为了对区分所有建筑物进行必要的管理、维护和修缮,解决区分所有权人之间的纷争,维护区分所有人之间的共同生活秩序及共同利益,而由全体区分所有权人组成的团体组织。各国和地区在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立法时,都强制性规定全体区分所有权人必须组成一个团体组织对区分所有建筑物进行管理,但各国和地区对该团体组织的称呼并不一致。其中以新加坡的“管理团体”最为妥恰。 2.区分所有建筑物管理组织形成的权利基础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多个所有人,共同拥有一栋建筑物或建筑物群时,各个所有人对其在构造上和使用上具有独立的建筑物部分所享有的专有权,和对供全体或部分所有人共同使用的建筑物部分所享有的共有权,以及基于建筑物的管理、维护和修缮等共同事务而产生的成员权的总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在性质上有一元论、二元论和三元论三种学说,在内容上包括专有所有权、共有所有权和成员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的提出,解决了专有与共有紧密联系的建筑物的所有权关系,明确了区分所有权人对区分所有建筑物所享有的权利的性质及本质,对于专有与共有部分的权利维护有着极大的裨益。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基础上,区分所有人的所有权得到了明确的界定,防止了权利界限模糊所引起的权利纠纷。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为区分所有建筑物管理团体的形成提供了权利基础。 第二部分 区分所有建筑物管理组织的民事主体资格 1.尽管各国和地区在进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立法时,都强制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