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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1984年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的职能以来,银行监管成为各级人民银行的一项重要职能,银行监管开始走向规范化和法制化的轨道。在制度建设方面银行监管已取得积极进展,较好地保证了银行监管的权威性和有效性。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于2003年4月28日正式挂牌成立,新设立的银监会将与人民银行各司其职、互相促进、确保金融机构安全、稳健、高效地运行。银监会是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根据其授权确立了银监会的行政主体地位,并根据授权统一监督管理银行、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它存款类金融机构。银监会行政主体地位的确立决定了它应当承担主要的和直接的银行监管职能,否则就失去了设立银监会应有的意义;而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职能应当是辅助性和间接性的,限于同货币政策和系统风险控制密不可分的领域。基于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行政主体地位的基本定位,银监会作为行政主体应主要负责银行机构和金融市场的合规性、审慎性监管,包括制定银行管理规章,审批银行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和品种,监控具体银行机构的流动性风险,以及对金融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人民银行应负责拟订金融机构风险控制的原则、标准和程序,作为银监会制定相应规章的基础,同时发挥其信息优势,在信息披露监管方面起到基础性作用。本文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主要论述了银监会行政主体地位肇始于银行业分业监管改革。第二部分从法律渊源入手,论述了银监会的行政职权及其表现形式。第三部分本文论述了银监会行政主体地位的现状。最后,本文论述了保障和发挥银监会的行政主体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