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占有控制物中隐藏物行为的刑法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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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盗窃罪和侵占罪两者之间存在区别的讨论从未中断过,在刑法理论界虽然基本达成共识,但在司法实践中,司法人员仍然会感到困惑,特别是侵占罪对象的认定还存在法律上的不完善。本文拟以在实践中真实发生的案例为基础,讨论行为人因实施盗窃而占有控制之下的隐藏物是构成盗窃罪还是侵占罪,将通过分析行为人盗窃时的主观故意内容,隐藏物与包藏物的关系,结合侵占罪的侵占对象来分析侵占隐藏物的定性,最后得出相应的结论。全文约2.5万字,分为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案件的基本情况包括案由、案情介绍、分歧意见和争议焦点。该部分首先描述了张某某、杨某某案盗窃电瓶车并发现里面隐藏的20万元现金的案情;其次,列出了案件中张某某、杨某某对电瓶车里面隐藏的20万元现金行为定性存在的若干分歧意见,二人的行为构成何罪主要有两种分歧意见,分别是构成盗窃罪和侵占罪,并简要陈述了各自观点的理由;最后,结合案情及分歧意见归纳出本案主要的争议焦点为以下三点:盗窃罪的主观故意内容如何认定?隐藏物与包藏物是何关系?占有隐藏物的行为如何定性?第二部分相关问题的法理分析。该部分也是本文的重点内容,首先探讨了行为人盗窃时的主观故意内容,主要是从行为人盗窃时对盗窃对象的认识是基于概括故意还是确定的故意,又具体分析了概括故意的上位概念不确定故意与确定故意之间的区分标准,赞成以认识因素标准进行区分,分析了对于概括故意定义的不同观点并提出自己的观点,再分析了行为人盗窃时对盗窃对象有无认识与盗窃对象认识错误的区别以及概括故意的出罪运用,厘定确定故意的内涵。其次讨论了隐藏物与包藏物的关系,主要是从隐藏物的定义及特征、包藏物的定义及特征,再结合隐藏物与包藏物之间的关系进行分析,赞成隐藏物和包藏物两者是彼此独立的整体,应分别把握。最后,结合侵占罪的侵占对象即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埋藏物与隐藏物之间的对比来讨论侵占隐藏物的定性,为隐藏物可以作为侵占罪对象提供理论支撑。第三部分本案的研究结论。基于前文的法理分析,主张二被告人因为在本案中对电瓶车里面隐藏的20万元没有概括故意,只有对盗窃电瓶的确定故意,从而对占有电瓶车中的20万元现金的行为不应认定为盗窃罪;主张本案中的20万元属于隐藏物,通过对埋藏物进行扩大解释将隐藏物包括其中,解决其定罪问题从而认定二被告人对占有电瓶车中的20万元现金的行为应认定为侵占罪。第四部分研究启示。根据前面的法律理论分析,以及结合司法实践的相关经验,得出与本案有关的启示:第一,准确把握行为人盗窃的主观故意内容,注意区分行为人盗窃时对于盗窃对象是基于概括故意还是确定故意。第二,明确在侵占罪犯罪对象要件中包括隐藏物,解决类似案的定罪问题,同时也可以扩大对所有权的刑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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