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因各种损害而出现的事故不断增加,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也经历了一个从同态复仇到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发展过程,呈现出一种从单一的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向多元化的归责原则演进的趋势。但这些侵权责任的承担原则不能使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因为它们只是多元化补偿体系中的一种。因此,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保险理赔出现了。它的出现对侵权损害赔偿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保险分为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由于它们分别属于不同性质的法域且风格迥异,不便一同探讨,故本文根据我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仅对商业保险展开探讨。 本文拟以侵权损害赔偿和保险理赔在理论和实务中的若干冲突为中心,来探讨二者的协调问题。为此,本文分四个部分。 首先,明确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与保险、保险理赔的概念,同时指出保险理赔的特征与目的,并对侵权损害赔偿与保险理赔的内涵进行比较。 然后,指出由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到保险理赔的变迁,并对侵权损害赔偿与保险理赔的功能进行分析,指出侵权损害赔偿具有四大功能,即补偿、惩罚、抑制和慰藉功能;保险理赔具有三大功能,即填补损害、维护第三人合法权益和社会管理功能。 在此基础上,提出二者在法理上是一般法和特别法的关系,同时,保险理赔削弱了侵权损害赔偿的惩罚和抑制功能,并且二者在原则上也存在冲突,此外,二者在诉讼实践中也存在着冲突。同时,为了最大限度地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在侵权损害赔偿的部分领域引入了责任保险制度。但保险理赔请求权的发生,以订有支付保险费的保险契约为基础,与因侵权行为所发生的损害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