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设区的市立法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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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这是《立法法》自2000年颁布施行以来的首次修改。此次《立法法》修订的一个主要内容就是赋予所有设区的市立法权,因此地方立法主体的数量远远超过了之前的49个较大的市。《立法法》如此修改一方面适应了地方立法的规范化需求,有利于实现地方立法权的合理优化配置,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实现地方治理的法治化,但另一方面,应认识到地方立法主体激增必然面临着诸多困境与难题,基于此视角,本文篇章结构做了如下安排:第一章对我国设区的市立法权进行概述,阐述了我国设区的市立法权的概念、特征以及赋予设区的市立法权的意义。第二章采取理论分析与实践相结合的视角,分析了设区的市立法权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包括设区的市立法权界定不清晰、较大的市立法规定不融贯、易沦为自利性利益的保护伞、立法者能力不足、立法质量堪忧、监督机制不完善等诸多问题。第三章指出,为提出进一步完善设区的市立法权的对策建议,需要把握法治原则(包括程序合法与内容合法)、民主原则以及统筹兼顾的原则。在此基础上,第四章提出了完善设区的市立法权的具体对策,包括进一步明确设区的市立法权限的范围、解决较大的市立法的问题、有效平衡各方利益(包括明确部门职责范围、激活公众参与、探索委托起草模式)、完善监督体制(包括完善现有监督机制、与司法监督做好衔接并完善公众监督)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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