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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曾在检察机关公诉业务部门工作近六年,虽非在反贪一线斗争,但也有公诉受贿案件的经历和浅薄研学,对我国社会转型时期日趋严重的腐败现象更是深有感触。现初到党的纪律检查部门工作,面临着官员腐败手段日趋多样化,而反腐败斗争又亟待深入开展等多方面挑战。纵观贪污贿赂类型犯罪,斡旋受贿犯罪是在理论界争议较多,而实践中又难于认定的其中一类。恰逢年初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中又对斡旋受贿犯罪的主体进行了立法扩张,笔者遂怀探求冲动选择此题,期望以写带学,并对今后工作有所裨益,有所指导。 本文由引言、正文两个部分组成,共22197字。 引言部分主要阐述了腐败问题是我国自古便有,同时也是世界各国普遍面临的问题。我国进入转型期以来,腐败状况不断的恶化,而官员受贿又是其中一个重要方面。随着打击受贿犯罪的深入,我国关于受贿问题的刑事立法也逐渐完善,现行刑法第388条对斡旋受贿进行了规定,《刑法修正案(七)》又增加了斡旋受贿犯罪的主体。虽然立法在不断完善,但是在司法理论和实践中对斡旋受贿本身存在着很多争议,有进一步研究的必要。 第一章主要对斡旋受贿犯罪进行概述。本章分为二节:第一节是对斡旋受贿犯罪的立法沿革进行介绍,包括了国内外关于斡旋受贿的立法状况;第二节是通过论述斡旋受贿犯罪同一般受贿罪、介绍受贿罪的区别,对斡旋受贿犯罪的概念进行厘清,并对其特征进行初步分析。 第二章主要对关于斡旋受贿能否成立一个独立的罪名进行探讨。本章分为两节:第一节探讨了关于斡旋受贿独立成为一个罪名的争议现状;第二节主要介绍了外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以及国际法上的类似规定,提出了我国斡旋受贿独立成罪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第三章对斡旋受贿犯罪构成进行解析。本章分为五节:第一节对斡旋受贿犯罪主体进行分析;第二节对“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解析;第三节内容是“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认定;第四节对斡旋受贿犯罪的主观方面分析,包括了斡旋受贿犯罪的意志因素和认识因素的分析两个方面;第五节主要是分析了斡旋受贿犯罪的犯罪形态,包括了既遂、未遂、预备、中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