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财务会计中,收入的确认很关键。原有的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中收入确认的准则或者指南都不一致,应用时会出现不一致的情形。美国会计准则委员会和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于2014年联合发布的会计准则《Topic 606--源于客户合同的收入》,以及《国际会计准则第15号一源于客户合同的收入》(IFRS15)旨在建立统一的收入确认原则,解决应用不一致的问题。我国也于2015年12月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收入》的征求意见稿,内容与IFRS15趋同。IFRS15代表了我国收入准则未来的发展方向。在此情形下,研究IFRS15与现行收入准则的变化并以此指导实践很有必要。IFRS15与过去强调“已赚得”和“已实现或可实现”及“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客户”不同,不再以交易为基础,而以合同做为收入确认的基础。它囊括了与签订合同相关的收入确认的绝大部分问题,从理论上保证了收入确认准则来源的唯一性,避免由于准则规定的来源众多甚至互相矛盾带来的实践中的无所适从或者信息缺乏可比性,使得收入准则实现实质性趋同。IFRS15也使得收入在确认、计量方面更加合理化,在披露方面也更加细致化透明化,提高了会计信息的决策有用性。这方面重要的体现就是对同一合同下多种履约义务的确认、计量和披露做了详细明确的规定,从而对收入确认的准确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使得收入确认和计量变得更加复杂。更高精度的信息意味着能提供更全面更可验证的信息给报表使用者,但同时也意味着企业成本的增加和采用新收入准则的意愿的降低。因此,本文通过爱信公司的案例介绍,研究企业在实践中如何兼顾成本收益原则,如何平衡会计准则对同一合同下多种履约义务的确认、计量的要求和内部管理的需求,为存在类似业务的企业提供解决方案,也为准则制定者考虑该问题提供参考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