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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根据我国少年儿童的生理、心理成长情况以及打击犯罪的需要,结合长期以来对未成年人贯彻实行的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政策,从我国社会、经济、文化教育的发展状况以及未成年人的犯罪情况等实际出发,并借鉴其他大陆法系的立法经验,将我国的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三个阶段: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相对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完全刑事责任年龄阶段。而本篇论文所论述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包括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及相对刑事责任年龄阶段。我国现行刑法规定,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十四周岁到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为相对刑事责任能力人,只对法律所列举的八种严重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立法之初,我国确立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对于遏制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起到了显著的作用和积极影响,二十世纪末,未成年人犯罪数量出现大幅下降的趋势。但是,随着我国社会转型的推进、经济改革的发展以及思想文化教育的普及,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出现了新的发展趋势和特征。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趋势严重,犯罪手段的暴力化、犯罪结构的组织团伙化都对我国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制度造成挑战,尤其是近来频繁发生的中小学校园暴力霸凌案件所造成的恶劣社会影响,进一步引发了公众对于现行制度的热议与质疑。我国现行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对于遏制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疲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以及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立法的不足愈发明显,如何完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制度,有效预防和打击未成年人犯罪成为亟需解决的问题。本篇论文首先从我国该制度的历史演进与现行立法的立法背景进行分析,说明立法之初法规的合理性和科学性,进而阐述社会背景变迁中社会、经济、文化教育的发展对未成年人生理、心理认知水平的影响,指出现阶段我国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存在的立法不足,并将国外以及我国港澳台地区的立法现状与大陆作对比,最后提出完善我国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建议与措施,如论证下调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可行性与必要性,提出具体的立法建议,统一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入罪标准,构建我国完备的少年司法制度体系,希望能够对于我国现行制度的发展起到借鉴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