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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赔偿,又称报复性赔偿,是指因侵权人的不法行为,法院做出的超过被侵权人实际损失的惩罚性赔偿,其目的在于惩罚和遏制侵权人和他人再做出类似的行为。惩罚性赔偿制度最早出现在公元2000年的汉谟拉比法典。现已成为英美法系国家的一项必不可缺少的制度。现如今,许多大陆法系国家也相继承认或确立了该制度。我国于1993年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首次确立了这一制度,而后又相继在《侵权责任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中做了相关规定。尽管该制度在近代得到了很好的发展,但其在适用过程中仍然面临着许多问题。而这些问题如若不解决,将严重限制该制度作用的发挥。所以本文从该制度的基本概念出发,对其性质、作用,适用过程中的争议问题和未来该制度的建构等方面入手,论证其存在的合理性,必要性。志在为其适用提供强大的理论依据和现实可行的解决适用问题的方法。本文共由六章够成。第一章的对该制度的起源和在各国得到承认或确立的简述以及该制度的概念。首先,作者在第一部分通过对其历史的简介,获得探讨该问题的实际意义即证明该制度在世界范围内的国家都受到了足够的重视进而获得承认或确立。第二,作者介绍了英美法国家对惩罚性赔偿的定义。该制度来源于英美法国家,在这些国家拥有很长的历史。所以应该先从英美法系国家对于该制度的概念入手。第三,本文主要是关于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的适用问题。所以笔者对其中国的定义做一个系统的分析。通过对其概念的分析,并将其与其他民事和刑事法律制度中的类似概念做比较,为我们对该制度的确立和必要性的观点提供进一步的理论依据。第二章为惩罚性赔偿的性质、作用及该制度在我国的立法现状。首先,作者在这一部分对该制度性质上的争议阐述了自己的理解。因为该制度的性质之间关系到其在大陆法系国家构建的正当性问题。所以作者对这一部分做了详细的解释和阐述。第二,作者在这部分对该制度的作用做了一个基本的阐述。任何一项法律制度的确立都带有其独特的使命,惩罚性赔偿也不例外。该制度的作用是其构建的目的。第三,作者对该制度在我国的立法现状做了一个简要的介绍第三章是关于惩罚性赔偿的适用。作者对该制度的适用范围做了界定。惩罚性赔偿对恶意的侵权行为相当于一必杀技。但若适用不当,亦会造成极其严重的后果。同时作者通过产品侵权和环境侵权为例子总结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一般特征。第四章:首先作者对该制度的赔偿金的确定给出了自己的理解。本人分别从赔偿金的依据、赔偿陪数的过度僵化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不可预期性”相悖、赔偿金的确立和立法上的建议三个方面对赔偿金的确立做了系统的分析。第二,这一部分是关于侵权人的财产与惩罚性赔偿制度之间的关系的阐述。这是一个在适用该制度时很容易被忽视的问题。所以笔者将这一问题单独列出并详尽说明,己纠正惩罚性赔偿具体运用中的问题第五章:这一部分是关于保险责任范围是否已包括惩罚性赔偿的探讨。随着惩罚性赔偿适用范围的扩大和相关法律制度的健全,该制度的适用也越来越多。许多不法侵权人为了规避责任,开始试图在保险合同上做文章。本人认为,将惩罚性赔偿投保,不仅不符合保险法的基本理念,也对于惩罚性赔偿这一制度的实现无益。第六章:这一部分作者对于将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于民事公益诉讼进行了大胆的设想。虽然目前民事公益诉讼在我国尚未确立,惩罚性赔偿制度也尚处在初步发展阶段。但笔者认为未来民事公益诉讼的确立和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发展都只是时间问题。所以在此做了这样一个设想,希望能为未来法律在该方面的构建提供一些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