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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在改革开放的大形势下,出入境管理体制正由传统的严格控制逐步向“简化、方便、放宽”的方向发展。在现行的出境管理体制中,我国的大部分公民可以实现自由出境,但对两部分人出境还要继续进行限制。第一部分是法律规定的不准出境人员,在法定期限内严格限制出境,对这部分人的限制称为禁止性限制;第二部分是以国家工作人员为主体的特殊身份人员,需要按照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和行政隶属关系出具单位意见或者符合一定的条件才能允许出境,对这部分人的限制称为条件性限制。为实现这两种限制的目的,我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规范和行政政策性文件,但由于法律规范不完善和执法主体水平有限等原因,我国的限制出境制度存在着一些问题,笔者试图根据多年从事公安出入境管理工作的经验,从法律规范、执行主体等方面分析其存在的问题,探索深层次的原因,找出相应的对策。第一部分对出境自由、出境权、护照权和限制出境的概念进行了阐述。限制出境制度是一个国家出自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以及公共秩序的选择通过一定的形式禁止或者限制其国民离开所在国的制度,是国际社会的通行做法。尽管《世界人权宣言》和《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把公民出境自由列为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明确规定:“人人有权离开任何国家,包括其本国在内,并有权返回他的国家。”但是任何权利都是有界限的,只有相对的权利,没有绝对的权利,出境权也不例外。笔者通过对国际通行做法和我国历史上做法的分析得出:无论是世界上其他国家,还是我国历朝历代,都对国民行使出境自由权做出了必要的法律限制,这也是国际法上的基本准则。并且从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履行国际义务等方面分析了我国现行限制出境制度的立法目的。第二部分从执行主体、现行法律规范两方面对限制出境制度进行了阐述,并对限制出境的法律性质进行了剖析。现行的法律规范是这一部分的重点,根据限制程度的不同,法律规范分为两大部分:第一部分是禁止性限制的法律规范,笔者将其分为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几个层次,以表格的形式列举出来,对部分规范还从立法目的、内容及与其它规范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了分析;第二部分是条件性限制的法律规范,又可以细分为单位意见前置和其他条件限制两种,其中单位意见前置这一种限制主要是通过一些政策性文件来规定的,随意性较大,各地执行尺度不一,容易对相对人出境造成过度限制,侵犯公民的正当权益。第三部分介绍并分析了美国、日本和我国香港、台湾地区的限制出境规范。从《美国护照法》中拒绝签发护照的条文内容来看,美国限制出境的规定非常详尽,除了违法人员外,还包括精神病人、未偿还贷款人和监护人不同意签发护照的未成年人等多种情形。而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相关法律则体现出,在做出限制出境的决定时,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出境主管机关都非常谨慎,尤其是因为可能危害国家安全而限制国民出境时,日本法律规定主管机关必须“与法务大臣协商”,台湾则是“聘请包括社会公正人士组成审查委员会审查”,较好的体现了对国民出境权的尊重和保护。第四部分分析了我国限制出境制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现行的限制出境制度主要有法定不准出境人员得不到有效控制、侵犯公民出境权和立法不规范三个方面的问题。笔者分析了禁止性限制不能有效执行的原因,主要是负责签发证件的公安出入境管理机关无法掌握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的信息。侵犯公民出境权是我国现行限制出境制度中最普遍的现象,本文从不准出境通报备案制度、特殊身份人员登记备案制度和其他方面进行了细致地分析。立法方面的问题主要包括法律规范之间不协调、相关法律规范存在冲突和法律救济不明确三个方面。第五部分提出了对我国限制出境制度的构想及建议。针对现行制度中存在的问题,笔者提出了三方面的建议。一是将公民出境权写入宪法,以此改进和完善我国的限制出境制度,更好的保障公民的出境权;同时,通过将出境权写入宪法可以提高我国在人权方面的国际地位,显示我国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措施和决心,加快国内法与国际法和国际惯例的接轨。二是加强法制建设,一方面要提高立法技术,整合相关法律,提高相关法律之间的协调性;另一方面要提高法律位阶,确保限制出境制度有关规定的权威性和具体执行的一致性。三是要加强执法主体建设,将出境管理机关实行垂直化管理,切实增强执法者的法律意识和人权意识,不断提高科技应用水平,从各个方面完善我国的限制出境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