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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8年南京国民政府实现了形式上的统一,内部政治派系错综复杂,加以帝国主义国家的侵略,内外局势复杂,面临着繁重的国家整合任务。于是,改建民族地区的行政制度成为推进国家整合的重要措施。从1920年代末期开始在内蒙古地区改省置县,形成“省县与盟旗并存”局面。省县和盟旗二元行政体制没有相安发展,在政治、经济问题上双方频繁发生纠纷。内蒙古各盟旗代表们屡次向国民政府请愿,保留盟旗制度、保障其自主权益。此背景之下,国民政府召开会议与各盟旗代表讨论如何解决省县与盟旗之间的关系问题,并且制定方案维护盟旗制度及其权益。中央与民族地方之间的相对平衡关系逐渐被打破,开始围绕“省县与盟旗并存”问题而展开互动,也是中央与民族地方之间的博弈和妥协过程。1928-1936年期间,南京国民政府与内蒙古各盟旗代表们的互动主要围绕“省县与盟旗并存”问题而展开,内蒙古各盟旗代表们的诉求及国民政府的对策集中体现在这一时段。所以本文1928-1936时期为历史单元,分析“省县与盟旗并存”局面的积极作用及其存在问题,评析南京国民政府的应对和各盟旗代表们的诉求,认识国民政府如何调解省县和盟旗之间的关系,以此适应于国家政治体制转型,维护国家统一。本文将从五个章节,对1928-1936时期内蒙古地区“省县与盟旗并存”问题进行研究。第一章,主要阐释内蒙古地区“省县与盟旗并存”局面形成的历史基础。清末,在内蒙古地区开始置厅县,管理移民人群,与盟旗体制平行,形成两套管理行政体制。北京政府时期,设特别区制并增设县治。在此基础上,南京国民政府推行改省设县,形成“省县与盟旗并存”局面。第二章,主要论述中央与盟旗代表团以“省县与盟旗并存”问题交涉的开始。国民政府在内蒙古地区改省设县之后,省政府为增大县治辖区及增加税收,常常与盟旗当局发生冲突。各盟旗代表们向国民政府诉求保留各盟旗政治、经济权益。此背景之下,召开奉天和长春会议,讨论如何调和省县与盟旗之间的冲突以及保障盟旗制度问题。第三章,阐述确定省县和盟旗平行关系的法案--《蒙古盟部旗组织法》的出台。1930年召开蒙古会议,颁布《蒙古盟部旗组织法》,法案中确认省县制与盟旗制处于同等地位,肯定盟旗对境内蒙民和区域的管治权,以及直属南京国民政府。因诸多因素的牵制,在具体实践中未能实现法案中所规定的条例。第四章,对蒙古地方自治政务委员会进行分析。各盟旗代表向国民政府要求在内蒙古地区建立统一组织机构,总揽各盟旗事务。1934年,中央制定《蒙古自治办法原则》,建立蒙古地方自治政务委员会。但1936年,国民政府在绥远和察哈尔省境内各设蒙古地方自治政务委员会。第五章,解析“省县与盟旗并存”问题的影响。首先,在内蒙古地区实行省县和盟旗体制是近代创建民族国家的历程,对国家整合有推动作用,并且,体现民主政治因素;其次,国民政府在内蒙古地区所采取的多种体制并存的政策存在一些问题。延续传统的治蒙政策,仍含有传统的政治理念,维护其统治为政治目标,制定政策中掺杂地方实力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