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祥刑遗范》是清初山西平阳府推官毛逵所撰写的一部判牍集,现藏于山西省祁县图书馆。本文以《祥刑遗范》所收录的判牍及公牍作为基础材料和研究对象,并辅之以旁证,据以窥探清初府推官在整个司法体制中的作用及其运行特点等问题。本文的结构主要分为三大部分:引言、正文和结语。引言部分主要叙述选题的依据、研究的价值、研究的方法以及主要创新点。正文部分共分八章,依其性质又可将其分为两大板块,即文献研究和内容研究。正文的前两章内容即为文献研究,其余章节为内容研究。第一章内容以毛逵与《祥刑遗范》的关系为主线,利用地方志以及文中的信息等资料,首先考证作者毛逵的生平经历,勾勒出毛逵一生的梗概;其次叙述毛逵的推官生涯,并考证出其任职年限以及所获得的评价;然后论及《祥刑遗范》的由来,阐述“祥刑”的内涵,并对其书名的由来及现存的版本加以说明;最后述及毛逵的“祥刑观”。第二章内容以《祥刑遗范》的编纂体例为研究对象。先是考证序文作者的身份、生平、作序的时间及其与毛逵的关系,并指出序文所含信息的价值;然后论述各卷的卷名及内在构成,以及各卷文书的件数与特点。第三章内容主要研究《祥刑遗范》的文书性质与语体特征。通过对《祥刑遗范》所收录文书的分析,将此书定性为一部判牍汇编。紧接着从标题特征、语言特征、内容特征三个方面来探讨《祥刑遗范》的语体特征。第四章内容主要论述清初地方的司法程序及各机关的司法职能。清初地方上的审级一般分为四级,州县、府、道、司、院分别承担着不同的司法职能。州县在整个审判活动中属于第一审级,州县官主要承担初审的司法职能;府在整个审判活动中属于第二审级,推官(或知府)主要复审州县呈报的案件以及上司批交的案件;道则主要复审下级呈报的案件,并起着上下承转的作用;司在整个审判活动中属于第三审级,主要复审府、道呈报的案件;院在整个审判活动中属于第四审级,主要承担审核与奏报的司法职能。从《祥刑遗范》所收录的判牍可以看出,清初地方上的州县、府、道、司、院各司其职,分别发挥着各自的司法职能。第五章内容主要以《祥刑遗范》为中心,兼采旁证,探讨清初推官的司法审判职能。清初,推官作为府一级专职的司法审判官员,主要负责复审州县转呈的案件、审理上司批交的案件、直接受理百姓的案件以及审理中央交办的案件。借助于《祥刑遗范》所收录的判牍,可以较为真实地还原清初府推官所承担的司法审判职能。第六章内容主要论述《祥刑遗范》所收录案件的审理依据与解决原则。依据案件的性质并按照近、现代法律案件的分类方法,将书中所收录的案件大略分为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两大类。无论是审理刑事案件,还是审理民事案件,都遵循着一定的方法和程序,也都有一定的规律可循。司法官在审理各种刑事、民事案件的过程中固然需要按照法律的硬性要求执行,但又存在着一定的灵活性。从《祥刑遗范》所收录的判牍可以看出,对于刑事案件的审判一般严格适用律、例,对于民事案件的处理则形式灵活。第七章内容主要以《祥刑遗范》所收录的判牍为依据,探讨府级推官毛逵如何将“祥刑”思想贯彻于司法实践。概言之,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即以宽为本、不伤无辜、兼顾情理。第八章内容主要补充说明几个问题,包括《祥刑遗范》一书的价值、对后世的影响、文中的错排之处以及不足之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