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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当前的金融市场中,契约型私募基金虽然起步较晚,但其历年的总体规模增速却高于其他同类别基金,特别是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相继出台,使得契约型私募基金在金融市场上获得了更多的政策支持,进而成为我国金融市场中的一个重要角色。但是还应清醒地认识到,当前我国法律法规的跟进时效与契约型私募基金的快速发展并不相匹配,司法领域对其的监管尚没有形成完整的体系,从一定程度上讲也成为了制约契约型私募基金继续延伸发展的不利因素。加之金融市场发展的形势和环境日趋复杂,由于法规制度不尽完善而导致的发展短板和内在风险,已经成为行业领域必须及时面对并尽快推动解决的一项重大课题。因此,尽快构建起我国契约型私募基金的监管框架和监管制度对于为契约型私募基金的规范发展具有重大意义。本文首先阐述了该课题研究的背景及意义,再次整理归纳了现有与“契约型私募基金”相关的文献成果,发现已有研究主要集中在对契约型私募基金运作风险的研究,对契约型监管方式和法律法规方面的内容相对较少。在此基础上,笔者通过研究我国契约型私募基金的内涵和运作机制(以“深国融创1号”为例)揭示契约型私募基金的信托本质。接着,本文通过对契约型私募基金的发展现状和监管现状的研究,提出我国契约型私募基金的监管问题,包括:法律法规不健全,行业自律体系不够完善,第三方监管作用不明显和契约型基金转售和退出机制等问题。为了提出更有效的解决措施,本文还通过分析英国、美国和日本的契约型基金监管的主体、法律和监管内容之后,通过对比得出对我国契约型基金监管措施的启示。此后,本文从三个方面探讨了国内契约型基金监管的基本原则,分别是保护投资者原则,公平与效率相结合原则,前瞻性与适度性相结合的原则。最后,笔者从六方面提出加强我国契约型基金监管的措施,具体包括:一是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二是加强契约型基金的监管体系;三是完善契约型基金的信息披露制度;四是通过行业协会加强契约型基金的内部监管;五是加强契约型私募基金的投资绩效管理;六是完善契约型私募基金转售与退出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