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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1988年,吉林油田开始走上了合资合作开发三低油田的道路。在此过程中,形成了合资公司、合资项目和国内对外合作项目等不同的合作模式。这些合资合作项目与中国石油签订了开采合同约定的区块内的石油和天然气(以开采石油为主)。由于签订的合同不同,形成了上述三种合同模式,在不同的合同模式下,甲乙双方的投入及对产出的分配都是不同的,从而也造成了对项目管理模式的不同。项目在运行过程中,给油田带来的预期风险也是有所不同。油田采取合作的模式的最初目的是在与其他公司的合作过程中,利用乙方公司的资金及先进技术,为吉林油田低丰度、低渗透、低产出的“三低”油田的开采积累先进的技术,总结宝贵的经验。但如果在项目结束前给油田带来经营风险,则可能会给油田未来的收益带来影响,甚至从项目整个运行过程的收益及风险支出来看,则会是未来的风险支出大于收益,给企业的经营造成影响。近几年来,随着原油价格的上涨,乙方投资者面对不断上涨的生产成本,以及十多年来区块开采后原油产量逐年下降的趋势,有些合作伙伴开始蠢蠢欲动,查找合同的纰漏,钻法律的空子,使得风险控制逐步提上日程。吉林油田针对不同的合作模式,采取了不同的风险控制手段,以达到既确保双方共赢又能规避风险的目的。对于合资公司,主要采取控制其成本控制的方式,以年度预算指标为源头,杜绝项目铺张浪费;在投资方面,为规避其未来债务的风险,限制其投资规模,使企业在自有资金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产能建设。对于合作项目,其投资及成本费用都由乙方支付,但在乙方负债较高,而投资回报没有达到预期希望值时,整个项目将面临资不抵债,而按合同规定,合作项目结束时的所有油气资产所有权归油田,高额负债将导致油田收回油气资产受到不能及时回收的风险。此外合作项目的高额银行贷款也可能给作为甲方的油田公司带来连带风险。国内对外合作项目由于在合同签订过程中仿照了海上石油的对外合作合同,是在海上对外合作合同运行之后的实践经验检验的基础上修改而成的,合同模式已经比较成熟,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大部分不会按照标准的合同条款执行,例如合同规定,项目是没有负债的,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每个项目都有负债,而对这部分负债在所有权交接时外方不能按期偿付的问题,合同中没有明确的条款进行规定。因而在执行过程中也存在模糊定义的问题,也会导致给油田方带来风险。对于不同合同模式下的预期风险,将区别对待,采取不同的方式来管理,及时将风险规避在未发生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