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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徙自由权是人类的一项基本权利,国外通过不同的方式对于迁徙自由权作出了保护。美国通过宪法案例的方式确立迁徙自由权,一些欧洲国家,比如德国、法国通过在宪法中规定迁徙自由权的方式对这项基本权利进行了保护。除此之外,国际性人权文件以及其他三部洲际人权文件将迁徙自由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予以规定和保护。对比上述情况,我国自从1982年宪法将迁徙自由权取消之后,这项本应该被保护的基本权利失去了法律保护的依据。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关于将迁徙自由权入宪的呼声也越来越高,学界对于迁徙自由权的研究也越来越多,但是他们的研究方法只是局限于理论层面,即通过对迁徙自由权的概念和性质作出辨析,得出迁徙自由权是人类的基本权利,应该予以保护的结论,提出应当将迁徙有权重新写入宪法中进行保护。这样的研究方法虽然能够对迁徙自由权的理论问题作出明确的论述,但存在一定的缺陷。正如印度著名学者、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阿马蒂亚·森在谈到正义问题时所指出的那样:“一套能作为实践理性基础的公正理论,必须包括过如何减少不公正和促进公正进行评价的方法,而非仅仅致力于刻画一个绝对公正的社会。”因此在对迁徙自由权进行研究时,不仅要考虑迁徙自由权的正当性和正义性,还要考虑影响迁徙自由权的现实因素,将迁徙自由权放入到我国的市场经济迅速发展和新型城镇化背景下进行研究,通过分析影响迁徙自由权确立和保护的现实因素,才能在此基础上提出保护公民迁徙自由权的可行性的措施和建议。本着发现问题、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思路,笔者通过价值分析法、法理学分析法、比较分析法、现实分析法,对农民的迁徙自由权保护问题作出详细的研究。迁徙自由权是包含平等权性质的人身自由权,是人类的一项基本权利。它的内涵是公民享有选择是否离开原居住地、迁入新居住地并与迁入地居民享有同等待遇的权利。因此,应当对迁徙自由权予以保护。但是由于我国现实的社会背景,即新型城镇化化战略以及我国现存的户籍制度,我国农民的迁徙自由权保护面临着巨大的挑战。一方面,因为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新型城镇化战略的提出,对迁徙自由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就业促进法》、《社会保险法》以及其他的相关法律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迁徙自由权的保护;另一方面,我国特有的“二元制”的户籍制度以及在此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社会保障制度阻碍了农民工的迁徙自由权的保护,并且我国现行的土地征收制度和农村产权制度使得农民的迁徙自由权的保护陷入另一个困境。通过在分析影响迁徙自由权现实因素的基础上提出可行性的措施,逐步消除迁徙自由权保护的障碍。通过在宪法中对于迁徙自由权作出规定以及制定《户籍法》的方式建立和完善迁徙自由权保障的法律体系,然后逐步改革户籍制度、土地制度、社会保障制度、教育制度、就业制度等,剥离附着在户口上的各种利益,与其他制度改革相配合,保护公民的迁徙自由权。相信通过建立和完善迁徙自由权保护的法律体系,以及对相关的配套制度进行改革和完善,我国农民的迁徙自由权的逐步得到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