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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垄断是根据经济多样化发展而衍生出来的产物,公用事业行业,如铁路运输、矿产资源、邮政通信、电力水利等等行业,都是自然垄断活跃发展的空间。在这些行业范围中,过多的企业主体的加入会导致基础设施的不必要的重复投资。因此,自然垄断以其天然属性获得了各国对其的法律豁免权,我国也对其进行了法律豁免。但随着市场的发展、科技的进步,传统的自然垄断理论已落后于时代发展,宽泛、不明确的立法阻碍着行业的发展。因此,如何让反垄断法对自然垄断行业整体进行规制,如何建立更为完善的自然垄断行业法律体系,是我们研究的方向。本文将以《反垄断法》为角度对我国自然垄断行业法律问题进行研究。从传统的自然垄断基本理论入手,对垄断及自然垄断进行界定,从而分析自然垄断的在我国的垄断行为及其危害。在此的基础,立足我国国情,由浅入深的分析我国自然垄断行业特殊性和我国现有的自然垄断行业现状,进而挖掘我国自然垄断行业存在的问题。同时,对美国和欧盟及欧盟成员国德国对自然垄断的立法情况进行比较,对比分析两者之间的相似和不同,并对完善我国自然垄断行业法律问题提出自己的意见,以期立法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