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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基金是金融市场中最活跃的投资主体,它的健康发展对于稳定市场,推动产业的发展,提高资源配置等方面都发挥着巨大的作用。我国的投资基金发展仅有十年的时间,相关的法律和制度还不很完善,如何充分利用立法和制度的手段完善投资基金的治理,使其更好的为国民经济发展服务,已经成为一个重要的课题。本文以投资基金的治理结构为研究对象,从基金的内部治理和外部治理两方面入手,在考察各国对于投资基金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相关制度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我国投资基金发展的现状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对我国的投资基金立法和相关制度设计提出建议和设想。投资基金的内部治理主要讨论了基金管理人的义务、托管人制度和基金持有人大会制度和基金持有人诉讼的制度。在基金管理人义务方面,主要分析了英美法对于投资基金管理人信赖义务的规定,并据此提出具体规范关联交易和以善良管理人义务规范基金管理人注意义务的建议。对于基金托管人的监督义务的规定,笔者建议应具体规定基金托管人未能履行其监督义务时的责任,使其真正具有义务的内容。在基金持有人权益规定方面,笔者建议具体完善基金持有人大会制度和基金持有人诉讼制度。投资基金的外部治理中主要讨论了基金的监管。对于我国基金监管的问题,笔者建议建立以行政监管、行业协会自律监管和基金自我监管为内容的三层监管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