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为中国社会领域推进和完善治理现代化提供了契机。社会组织作为社会领域实体化的组织形式,既是国家治理的主体,也是国家治理重要的治理客体。社会组织治理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与社会关系的重要体现。从既往研究来看,学术界或多或少的把国家对社会组织治理作为考察国家与社会关系研究的切入点。当前中国社会组织的治理模式形成于上世纪80年代末期,是特殊时期、特殊条件下的折中选择,有其当时的合理性,但是已经不能适应当前社会组织治理的现实需要,中国社会组织治理模式亟待改革。整体性治理是发端于20世纪90年末期、兴起于21世纪初的全新治理理论。该理论一经提出,迅速成为国家治理的一种改革模式。从发展脉络来看,整体性治理经过了由思想萌芽到理论成熟、由理论倡导到实践运用的发展过程;从理论意蕴来看,整体性治理是对理论和现实的积极回应;从模式价值来看,整体性治理回归到了社会科学研究方法,将满足人民需求作为目标导向,治理主体之间更加平等;从问题面向来看,整体性治理主要针对以“碎片化”为表征的“棘手问题”,并以整合、协调、数字治理为解决问题、实现整体性治理的主要方式。双重管理将社会组织管理职能分散于登记管理单位和业务管理单位,分级管理将社会组织管理分散于国家、省、市、县四个行政层级。同时,党领导的共青团、妇联等社会组织以及很多国务院直属的社会组织不同于其他的社会组织管理方式,使得中国社会组织管理还分散于政党治理、政府治理、社会治理等不同范畴。按照治理主体的整合还是分散的标准,可以将治理模式分为相对应的整体性治理和分散性治理两种模式。由于中国社会组织尚未从“管理”过渡为“治理”,其管理特征仍十分明显,因此从整体上看,中国社会组织呈现出“分散式管理”的特征。中国社会组织“分散式管理”体现在治理客体、治理主体及治理制度的碎片化表征上。在政策层面呈现出政策与政策之间的矛盾、专门和配套政策的缺失、政策与现实情境的脱节等冲突;在管理层面存在着治理目标与手段分离、责任分散与裂解、治理工具和手段滞后等症结;同时这种“分散式管理”还面临着整合困境、协调困境、服务困境;究其产生的政治原因,社会组织“分散式管理”是国家对社会组织统一管理和专业管理、风险控制与发展压力、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改革的折中选择。针对中国社会组织“分散式管理”问题,结合中国社会组织发展的内外部环境,整体性治理可以成为中国社会组织治理的一种改革路径。从历次改革来看,中国社会组织治理呈现出从分散管理到多重管理、从多重管理到双重管理、从双重管理到局部整体管理的过程,整体性治理符合中国社会组织治理的改革规律和趋势。从路径动因来看,整体性治理可以有效应对“分散式管理”面临的困境;同时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时代动因也为中国社会组织整体性治理改革提供了从管理到治理、从规制到法治、从分散到整体的改革契机。从本土调适来看,作为“舶来品”,整体性治理可以通过完善党的全面领导进行政治调适、构建整体治理文化进行文化调适、契合社会治理目标进行社会调适,从政治、文化和社会三个角度实现整体性治理本土化。从实现基础来看,可以通过塑造主动型公务员执行主体,统筹解决中国社会组织的突出问题,加快推进数字政府建设,进而对社会组织治理人员、治理客体、治理技术进行优化。从具体策略来看,通过整合治理主体、整合治理层级、整合治理制度,健全社会组织整体治理体系;促进组织机制协调、强化政策制度协调以及公私部门间协调,构建社会组织治理协调关系;通过纵向运用信息技术实现政务流程再造、横向上实现社会组织治理各主体间信息共享、打造社会组织治理平台实现社会组织数字治理转型,实现中国社会组织整体性治理。从未来图景来看,中国社会组织整体性治理改革可以实现统一管理和分类发展相协调的整体治理构架、多元共治和依法自治相融合的治理制度体系、相互信任和平等协商相加强的国家社会关系。促进中国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任重道远。中国社会组织整体性治理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不能一蹴而就。需要党和政府的关注和重视、需要体制机制的深化改革、需要社会组织自身治理能力的提升,同时也需要社会公众的认同和信任。通过施行中国社会组织的整体性治理模式的改革,完善社会组织治理体系、提升社会组织治理效能,最终实现能够促进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组织整体性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