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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科在刑法上主要指被法院认定有罪的一种事实,一旦存在这种事实,犯罪人将会受到各种不利的影响。前科报告义务在一定的社会条件下有着预防犯罪、保护社会的功能。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前科制度给犯罪人所带来的不利影响已逐渐超过了其功能。对未成年人而言,这种不利影响尤为突出。未成年人背负前科之后,就很难回归社会。更为严重的是,这种前科还有可能导致未成年人再次犯罪。由于未成年人在很多方面具有特殊性,将其绝对的隔离在社会之外是不合理的。在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已被许多国家接受的条件下,不论是为了更好的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使其能够顺利的重返社会,还是为了能更好的实现刑法的目的,建立起具有我国特色的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都是非常必要的。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为五个部分,共计三万余字。第一部分是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概述。在概述部分中,就前科和前科的后果、前科消灭制度以及前科消灭制度与复权等三个方面的问题进行了探讨。通过对前科定义的梳理,从而进一步界定出前科消灭的内涵,然后推导出未成年前科消灭制度的概念。由于很多人把前科消灭制度与复权相混淆,最后还将这两个制度作了简单比较。第二部分主要是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理论基础。在这个部分中,分别从哲学、犯罪学、刑法学和法理学等角度来论证了构建该制度是可能的。在哲学方面,主要从联系和发展的角度来进行论述。在犯罪学部分,主要强调了标签理论对犯罪人的影响。在刑法学部分中,从目的刑理论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来阐述构建该制度的原因。在最后的法理学理部分,则探讨了以人为本和法律正义对该制度的影响。第三部分主要梳理了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在国外的立法和我国各地的实践。在国外立法方面,主要列举了美国、俄罗斯、德国等国家的法律,在随后还对各个国家的规定进行了简要总结。国内实践方面,主要选取了河北、山东、江苏等部分地区的地方性规定,并同样对各地的规定进行了简短总结。第四部分主要探讨了我国建立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必要性主要指在目前的社会中应当建立这样的制度,具体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遏制未成年人犯罪、我国的国际法义务等角度展开。可行性则是指在当下的各种条件下可不可能建立这样的制度,这个部分主要从未成年人的犯罪特征、符合和谐社会的需要、专业人员意识转变、法律制度发展方向等方面论述。第五部分主要是构建我国的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在这个部分中,在结合前述内容的基础上,描绘出了适合于我国的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制度构建主要从实体条件、程序条件、配套措施等三个方面展开,力求通过对一系列的制度设计来保障未成年人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