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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自古罗马的物权法定原则,又称为物权法定主义,被认为是大陆法系传统物权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颇为有趣的是,自诞生之初,作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该原则一方面被普遍遵守,另一方面却又饱受质疑。到了近代,特别是20世纪以来,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物权法定原则的合理性不断受到挑战,批判之声更是甚嚣尘上,形成了许多新的学说。是何原因引发如此多的争论并受到广泛关注?难道,真的如某些学者所云,物权法定原则在现代社会已无存在的必要吗?笔者欲探寻其背后的真相,以还物权法定主义之本来面目。本论文首先从物权法定原则的起源和形成着手,进而探讨其内涵和价值基础,同时并对各否定论进行分析,最后得出结论。全文由导言、正文、和结论三部分组成。其中,正文部分又划分为三章,具体如下:第一章,对物权法定原则的历史演进加以分析。该部分首先追溯物权法定原则的历史,从罗马法一直到现今大陆法系各国立法,同时考察了英美国家的情况,从而为理解这一重要原则的本质打下基础。物权法定原则的思想在古代罗马法上便已经存在,而真正在立法上明文规定物权法定原则的是日本、奥地利、荷兰、韩国等国及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法国、德国等国民法虽无明文,但解释上也是承认物权法定原则的存在的。虽然在我国物权法制定过程中,对于是否确立该原则,亦是争议不断,不过最终2007年3月16日通过的我国《物权法》仍然确立了物权法定原则。第二章,对物权法定原则的理论基础探讨。作者首先对物权法定原则的理论前提加以阐述,包括物权的产生与发展,物权的特性,以及物权与债权二元体系的形成,接着探讨物权法定原则的内涵和违背其所应产生的后果,进而分析物权法定原则的制度价值。第三章,对物权法定原则的批判分析。作者首先对物权法定原则的局限性加以研究,然后对学者们提出的各改造方案加以总结和分析,最后形成自己的观点,即仅仅因为一个已经习惯了的、比较完善合理的制度原则所具有的一些不足而抹杀它的巨大作用和历史功绩,进而将其完全推翻重新建立一种新的制度,实在不可取。因为任何事物都不可能完美,即所谓“瑕不掩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