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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合法的财产无偿赠与受赠人而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不确定利益是指对民事主体而言在目前条件之下可能获得但当下无法确定是否能获得该权利或财产的利益,是民事主体的期待权。不确定利益赠与合同即是赠与人将自己的不确定利益赠与受赠人而受赠人表示接受的赠与合同,不确定利益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无偿合同、诺成性合同。本文所分析的案例涉及到以安置房不确定利益为标的的赠与合同。案件也因所涉及的争议焦点也具有新颖性和代表性,因而被选入了《人民司法(案例版)》。通过理论知识分析该案,该案主要涉及两方面的问题即不确定利益的属性和不确定利益能否作为赠与的标的。笔者通过对法律解释、现行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以及《合同法》对合同标的的规定进行分析,得出不确定利益是期待权以及以不确定利益为标的的赠与合同有效的结论。本文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案情简介及争议焦点。原告洪瑞英以被告洪润舫、洪瀛舫、洪滋舫无权占有其房屋为由将三被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据原告洪瑞英与洪方淇(原、被告之父亲)之间的赠与合同判决涉诉房屋归其所有。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以洪瑞英与洪方淇之间签订赠与合同时该安置房并不能确定作为抗辩理由要求涉诉房屋作为洪方淇遗产由原告和三被告共同继承。在我国现行法律及合同法理论之下分析该案,该案主要涉及到不确定利益的法律性质即不确定利益是否能作为法益保护、是否可以被归入到现行某种民事权利或者应受法律保护而现行法律未予以保护的法益以及不确定利益能否作为赠与合同标的两方面的内容。第二部分:不确定利益法律性质分析。该案争议的焦点在于不确定利益能否作为赠与合同标的,而讨论不确定利益能否作为赠与合同需首先讨论不确定利益性质即不确定利益是否应受法律保护或者说不确定利益就是一种民事权利。笔者认为,不确定利益应受法律保护,虽然不确定利益只有在其针对的实物或者权利确定下来时才能转化为现行法律规定的所有权,但是这仍不能改变不确定利益应受法律保护的本质。不确定利益是期待权。第三部分:不确定利益能作为赠与合同标的。合同标的即是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合同必不可少的部分。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不确定利益能否作为赠与合同标的,笔者认为,在私法领域应坚持意思自治原则,国家公权力不应对合同标的过多干涉,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者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社会风化,那么某物是否能作为赠与合同标的物的应交由双方当事人判断。也就是说,双方当事人共同的意思表示是赠与合同标的的判断标准。该案中,洪方淇将一个根本不能确定的利益赠与给洪瑞英,而洪瑞英表示接受,那么该标的就可以成为他们之间赠与合同的标的,因此不确定利益可以作为赠与合同标的。而该不确定利益是否能转换为现实则是合同是否履行的问题。第四部分:案例回应。尽管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和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都作出涉诉房屋归原告洪瑞英所有的判决结果,但是两级人民法院的判决理由却不同。笔者将在这一部分评论两级人民法院的判决理由,并根据本文关于不确定利益法律性质和不确定利益能否作为赠与合同标的的分析支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