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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查制度是检察机关适应查办自侦案件的实际需要,在长时期的办案实践中逐步形成的一种独特的办案制度。职务犯罪初查是人民检察院根据法律规定,对收到的有关职务犯罪案件的控告、检举、举报线索、自首以及检察机关自行发现的线索,为初步判明犯罪事实是否存在,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是否需要立案侦查而进行的审查及专门调查活动。初查制度形成以来,在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最高人民检察院早就肯定了初查的合理性,并在相关司法文件中先后提出了关于初查的原则性规定。由于初查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以致初查制度目前在我国陷入一种尴尬的境地。具体表现为初查制度的合法性受到质疑、初查的法律不清、初查的证据效力不明确、初查手段有限导致效率低下、无配套法律文书,监督机制不完善等问题。初查制度在域外的相关立法,对我国职务犯罪初查制度的立法和程序构建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要完善立法,应在《刑事诉讼法》中对初查做出明确规定,并将其作为刑事诉讼程序的一部分。初查的性质属于任意性侦查,其调取的证据无须转换即具有证据效力。为提升初查效率,应赋予检察机关一定的科技调查手段,建立情报信息网。提高办案人员素质,制定统一的初查法律文书,健全监督机制,使初查制度更加规范,为完善我国刑事诉讼程序、打击职务犯罪发挥其更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