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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是指以任何形式存在的、可以识别特定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总和。个人信息权则是在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个人对以数据形式收集和存储于网络中的有关自己的信息资料的了解、拥有、控制以及不受他人侵犯的权利,也即在网络环境中拥有享受生活的权利,也就是不受干扰的权利。在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个人信息权主要可以分为可直接识别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和可间接识别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具有可识别性、可处分性和财产权属性等法律特征。这也是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理论基础。为了应对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时代要求,必须确立个人信息权利的法律地位,建立一套完善的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个人信息法律保护体制。国外关于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实践已日趋成熟,为我国在立法目的、立法模式和规制方式等方面提供了宝贵经验。同时,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国际化趋势也说明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个人信息权一项基本人权,也应受到我国法律保护的充分关注。但是,目前我国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现状不容乐观,除了缺乏统一的立法模式,没有确立明确的基本原则外,还存在个人信息保护具体内容缺位的问题。因此,构建并完善我国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个人信息法律保护体系成为我们的当务之急。具体来说,首先我们应该选择统一的立法模式,制定一部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将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个人信息法律保护问题纳入其中;其次,确定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原则,为保护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个人信息提供综合性指导;最后,尽快确立系统完善的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个人信息法律保护制度的具体内容,包括消费者权利、经营者义务和责任体系的具体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