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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保护权利的意识不断加强。法律暂时没有涉及的空白区域,更是受到了大量的关注。有关这些领域的意见和建议在提出后,可以被反应给相关的机关和人大代表,通过此渠道在人大会议上得到重视。因此,意见和建议具有重要的价值。因此,备受关注的住宅权这个法律还没有涉及的领域值得我们给与足够多的探讨。住宅是公民私人生活最安全、最隐密、最独立的家园。住宅权是一项既包含财产权利,又包含人身权利的综合性权利。我国对非法侵入住宅罪的规定缺乏深入研究,应借鉴古今中外的相关规定和学说,揭示住宅权在刑法中应有的价值,从而使之能够得到更有力的保护。本论文主要是从刑事司法中去探讨住宅的相关问题,以求得到能够解决目前的问题,主要目的在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诸如身体“搜查”或监听就是过当的。但是“合法的强制向来只是转瞬即失的成功因素,而被强制的人们将随即产生权利的概念”。刑事诉讼中国家公权对住宅权的限制随即产生了对住宅权保护的诉求,包括不能轻易侵犯住宅权,侵犯有一定的前提,侵犯有范围和程度的限制,不当侵犯住宅权可以获得相应的权利救济。在国外,不管是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都对侵犯住宅权采取了相应的保护措施。首先对当事人的住宅进行搜查必须有合理的怀疑;其次,警察在执行入室搜查前,应向被执行人表明自己的身份,身份的表明不能仅凭警察的着装,在英国对警察执牙予逮捕、搜查有明确的着装要求,如果未着警察制服,必须出示自己的警察身份的书面证明。其他国家表明身份的通常作法是要求警察出示警官证等有效证件;再次,对于有证搜查,出示搜查令被认为是必须的程序,一是向被搜查的屋主人出示,二是向见证人出示(德、法、意、日本等国实行搜查的见证人制度,要求警察在执行搜查时,应有见证人在场)。出示搜查证的目的是告知被搜查的屋主人、见证人搜查的时间、范围,以便于监督搜查的执行;第四,搜查时对财产、物品、隐私的必要保护措施,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在场原则;二是见证原则;三是保护秘密原则;四是搜查时间的限制;五是搜查结果的记录、保留与保密;第五,侦查措施须接受司法审查;第六,域外国家也对采取了程序性制裁,对造成损害的公职人员进行处分;第六,对于侵权造成的损害,域外国家也规定了具体的补救措施和侵权救济。相比国外和地区的先进的立法例和制度例,我国现行法关于住宅权的保护仍存在一些不足。首先,人权保障优先是现代刑事诉讼制度的基本理念,国家权力的行使应当以个人权利为归依,为个人利提供保护,在刑事诉讼中,应继续强化人权保障的观念。其次,住宅权权在刑事诉讼领域的正当诉求与彰显有赖于住宅权保护意识在整个社会获得普遍的提升,有赖于住宅权在各部门法领域的拓展。改革的策略选择可以考虑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提升整个社会住宅权权的保护意识,扭转强烈追查、惩罚犯罪的价值取向,树立人权保障优先的理念;进一步完善立法,确认对包括住宅权在内的基本权利进行保护;加强对侦查权力的监督审查,考虑建立司法审查制度;建立程序违法制裁制度和权利救济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