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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破产程序,是指法院解决债务人财产较少、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较少的简单破产案件所适用的程序。它在审判组织、审理期限、破产程序环节等方面都相对简化。现行企业破产法只规定了普通破产程序,未设置相应的简易破产程序。由于破产审理程序复杂、消耗费用及时间较长,大量符合破产条件的中小企业不愿意通过正常的破产程序退出市场,对经济社会的稳定发展带来了不利的影响。中小企业简易破产程序的设立既有必要性,又具有可行性。它更能适应当前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是高效公正司法的需要,是化解执行难题的需要,并能进一步完善破产程序体系。浙江、深圳等地法院在司法实践中,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对小额破产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审理问题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一些国家设立了简易破产程序,可以为我国设立简易破产程序提供借鉴经验。我国破产法应适时设立简易破产程序,充分发挥破产程序的经济调节功能,以达到社会经济资源合理配置的目的。简易破产程序的制度设计,主要体现在适用范围、管辖法院、审判机构和具体程序的简化、相关期限的缩短等方面。采纳债务人财产情况、无担保债权人情况等因素的混合标准来确定简易破产程序的适用范围。简易破产案件应由中级人民法院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而派出法庭不适合管辖破产案件。简易破产程序的启动方式应以当事人申请启动为主,法院依职权启动为辅。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简易破产程序案件应采用独任制,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简易破产程序案件应实行合议制。简易破产程序案件的和解、重整和破产清算等三个程序的相关环节应适当简化,案件受理的审查期限、债权人的债权申报、审查、确认、破产方案的执行期限等都可以适当缩短。针对中小企业简易破产程序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一些特殊问题逐一分析,进而解决中小企业在破产程序运行中所要面临的难题。